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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执行垫付责任赔偿案件谈起
作者:易东 周爱民   发布时间:2013-05-27 10:54:50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24日15时7分许,张某驾驶轿车行使在株洲市某中学校内时,误将油门当成刹车,造成1死1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荷塘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0年1月26日,作为2名受害人直系亲属的三名原告与株洲市某中学、张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张某支付给三原告赔偿金、抚恤金、安葬费等共计人民币80万元,在协议签订时一次性先支付给三原告20万元,未支付的60万元在2011年1月14日17时前一次性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株洲市某中学对张某的全部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张某向三原告共支付了赔偿款42万元整,剩余款项经三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三原告遂将张某、株洲市某中学诉至荷塘区法院,要求履行协议。该院审理后认为,株洲市某中学作为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依法不能作为保证人的事业单位,仍然签订保证条款,对担保无效负有过错责任。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债部分1/2,担保人因无效担保期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故被告株洲市某中学应对被告张某不能清偿部分的1/2向三原告承担责任,被告株洲市某中学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张某追偿。故作出以下判决:一、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按《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所确定的内容向三原告支付赔偿款380000元。二、如被告张某不能支付三原告赔偿款380000元,由被告株洲市某中学对被告张某不能赔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三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株洲市某中学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张某追偿。

    [执行过程]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荷塘区法院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告知履行义务和履行期限。被执行人张某来到法院,称自己经济困难,无法履行义务,请求法院应该先执行株洲市某中学对被执行人张某不能赔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赔偿责任。申请执行方为了尽快拿到执行款,也要求法院首先执行株洲市某中学的1/2的垫付赔偿责任。

    执行人员认为,执行第二被执行人的垫付赔偿责任,必须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第一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缺乏实际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做出。而根据相关的信息,张某是部队离退职干部,有退休工资,其女儿、女婿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家境并不是其所说的十分困难,没有履行能力。

    面对这种情况,执行人员多次深入张某和他女儿、女婿的家中,积极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告知他们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经过沟通协调,三名执行申请人也自愿放弃了其中10万元赔偿。最终,经过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协商,双方达成履行和解协议,所有执行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

    [评析]

    笔者认为,执行垫付责任义务的执行案件,必须是在穷尽一切办法不能执行第一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能执行垫付责任的第二被执行人。否则的话,被执行垫付责任的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也会提出异议,法院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驳回异议,也很难说服被执行垫付责任的被执行人,这样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被动。同时,法院不能被表面情形所迷惑,而应该在深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方向下工夫,在动员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上开动脑筋,多想办法,在力求使双方相互让步达成履行和解上下工夫。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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