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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效力应如何认定
作者:覃元梅 发布时间:2013-05-28 13:00:32
【案情】
周芬与周速是同村村民,双方于2002年同居,生育一子,2007年登记结婚,之后双方外出广东打工,感情出现隔阂,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此同意离婚,同时协议书中还约定小孩由周芬抚养,周速每月支付抚养费费300元直至小孩能独立生活。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周芬所有。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周速却不想和周芬离婚了,于是双方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周芬因多次与周速协商离婚未果,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周芬将离婚协议书作为证据提交,用于证实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周速同意与其离婚。周速认可签订协议书是事实,但是认为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不能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争议焦点】 对本案的离婚协议书如何认定,一种意见认为该份离婚协议书有效,因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直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协议离婚当事人离婚;另一种意思认为,该份离婚协议书虽然是双方当事人一时真实意思表示,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因此,该份离婚协议书并没有生效,因此,不能作为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笔者意见】 对于该份离婚协议书如何认定的问题,首先需对离婚协议书的性质作出认定。离婚协议书是协议双方当事人为了终止婚姻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可以分为有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本案的离婚协议书签订时,双方均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案的离婚协议书是合法的,但是其属于何种民事行为呢?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同意离婚,由于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婚姻关系的终止,需要有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者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机关领取离婚证,因此,离婚协议中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的终止约定只有在领取到离婚证时才能生效,因此,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由于离婚协议书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因此,不能约定婚姻双方当事人,法院就直接依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判决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但是双方当事人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的内容,终究没有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而是对婚姻的一种态度,在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可以作为一种夫妻感情破裂的辅助证据。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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