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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多看几眼心里不爽 三少年持械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05-29 08:29:05
本网讯(易晓霞)
广西浦北县龙门镇三少年因在路上被旁人多看几眼,便认为对方在挑衅,纠集两名同伙持水管和刀殴打对方,并且抢走对方财物。2013年5月24日,广西浦北法院对这起抢劫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范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范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梁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范云、范蒙、梁东伙同朱峰(已判决)、刘瑜(在逃)等人持刀和塑料水管等工具,窜至浦北县龙门镇二级公路中南村委会江排路段,将同坐一辆电动车上的被害人黄春、汪文、陈海、许安等四人拦下,并用刀的侧面、塑料水管和手脚殴打四被害人,随后搜身抢走被害人宋锡麟的7元现金及抢走电动车。一个星期后,被告人范云和朱峰将抢来的电动车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李高珍,所得赃款用于五人花销。公安机关已将该车追缴归还王自春。经鉴定,被抢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17元。 被告人范蒙、范云分别于2012年10月25日、2012年12月20日在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梁东于2012年12月10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范云、范蒙、梁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云、范蒙、梁东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三被告人与朱峰、刘瑜一开始意图教训四被害人,五人轮流持刀对四被害人实施威胁、并用塑料水管和手脚对四被害人实施殴打,之后对四被害人进行搜身抢得7元钱和以借车的名义抢走电动车。在案证据有被害人黄春、陈海和汪文的陈述均可以证实被害人在受到暴力殴打的情况下不敢反抗,被迫将车钥匙交给被告人范云。三被告人的供述与非同案犯朱峰的证言也证实抢车时三被告人均在场。因此三被告人是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从四被害人手中抢走7元钱和一辆电动车。本案中三被告人共同犯罪,结伙持刀抢劫四被害人,均是积极参与者,是主犯,对主犯应该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范蒙、梁东在主犯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范云、范蒙、梁东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梁东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范云、范蒙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决定被告人范云、范蒙、梁东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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