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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子为报积怨致人伤残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3-05-29 08:56:21


     本网讯(易晓霞)   广西浦北县白石水镇两男子,因被害人曾在一个星期前打过其二人,便一直寻机会对被害人进行报复,把被害人砍成七级伤残,案发后两男子逃跑,但最终还是抵不过法律的震慑和威严,一人自首和一人被抓。2013年5月24日,广西浦北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李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4年11月10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光、李文在网吧时得知被害人黄旭在浦北县白石水镇“醉七”饭店吃饭,因之前双方有积怨,两被告人便回到李文家中拿了两把西瓜刀去到“醉七”饭店,见到黄旭在饭店门前打电话,两人便持刀上前将黄旭砍伤后逃跑。李光在逃跑中将刀丢在了现场,两人逃跑到浦北县白石水镇双龙村委会十一队的后山,被告人李文便将刀丢在后山,两人在后山躲藏了一夜,第二天搭车逃到广东。被告人李光于2011年5月7日投案自首,被告人李文于2012年11月11日被群众抓获扭送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旭的伤属于重伤,达到7级伤残。

    案发后,被告人李光分别于2009年2月8日及2011年5月7日分两次共赔偿了6500元给被害人黄旭。

    在庭审过程中,经庭前主持调解,被害人黄旭与被告人李文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李文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黄旭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元,已当庭兑现。同时,被告人李光也主动赔偿了被害人黄旭的经济损失3000元。取得被害人黄旭的谅解,且被害人黄旭今后不再追究被告人李光、李文的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光、李文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光、李文结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光、李文犯故意伤害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持械伤人,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李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均积极赔偿被害人黄旭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黄旭的谅解。鉴于以上情节,法院决定对李文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光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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