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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子不思悔改偷车再获刑
发布时间:2013-05-29 09:30:12
本网讯(熊伟)
5月2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金发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金发元,江西省丰城市人, 2006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于2009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 2013年1月22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金发元在丰城市剑光镇马家巷见一辆银灰色豪爵牌摩托车车轮未上锁,便用自己特制的钥匙去点火,将摩托车发动后骑走时,被失主李军发现并被当场抓获。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24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金发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金发元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发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盗窃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发元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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