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莫秀云 廖彦明)
家住广西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的一农民窜到广西象州县大乐镇古车村的一间商店盗窃,成功后想再次作案,被蹲守的店主抓获。5月22日,广西象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蒙老谢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查明,2012年12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蒙老谢与其自称的“老些”(另案处理)进行合谋后,由“老些”驾驶一辆摩托车搭乘被告人蒙老谢窜到象州县大乐镇古车村伺机盗窃。后被告人蒙老谢与同伙“老些”选定古车村的一间商店为作案目标,并找来一架木楼梯,被告人蒙老谢在外面负责放风、接应,“老些”用木楼梯爬上商店楼顶进入商店内实施盗窃,盗走现金人民币236元及芙蓉王、玉溪香烟等物品,而后将作案用的木楼梯藏在古车村边桑树地里。后来,有村民发现他们藏在桑树地内的木楼梯起了疑心,并将此情况告诉了被盗的店主,店主及其哥哥商量后便决定蹲守于桑树地中设法将盗贼抓获。当天23时许,被告人蒙老谢与“老些”又窜回古车村边桑树地取木楼梯欲再次去作案,被守候多时的店主及其哥哥发觉,被告人蒙老谢在逃跑途中被店主及其哥哥追撵并抓获,后交给接警赶到的象州县公安局大乐派出所民警查处。经鉴定,此次被盗的香烟价值人民币124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蒙老谢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老谢犯盗窃罪成立。在共同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蒙老谢与同伙事前通谋,作案时相互分工、协作,且共同分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蒙老谢曾因犯盗窃罪,2009年9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2年4月3日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蒙老谢与同伙系流窜、入室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蒙老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与同伙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蒙老谢所盗得的部分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给失主,挽回了失主的部分损失,且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蒙老谢的亲属主动代其向本院缴纳罚金,可视为其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