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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手开车撞死无名氏同样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3-05-29 10:22:23
本网讯(黄庆华)
家住灵山县三隆镇龙楼村委会的施海辉,因为驾驶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没有充分注意路上的行人,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近日,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施海辉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3年1月26日21时30分许,施海辉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省道310线自灵山县三隆镇往陆屋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省道310线26公里加890米路段时,碰撞到在公路右侧步行的无名氏(女),造成无名氏当场死亡,车辆受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施海辉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在本事故中,施海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施海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经综合本案的案情,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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