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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不足两天 再次犯案又入高墙
发布时间:2013-05-29 10:34:06


     本网讯(黄庆华)   灵山县三隆镇石碑村委会的黄创明曾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2月4日刑满释放。黄创明出狱不到两天,又在公共场所扒窃。近日,灵山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黄创明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3年2月6日16时许,黄创明窜到灵山县灵城镇丰江路中段一酸果摊前,乘陈某真不注意之机,用随身携带的一把铁钳子,扒窃了陈某放在上衣左边口袋内的人民币900元。当黄创明扒窃得手,欲逃离现场时,被巡逻至此的公安民警当场人赃俱获。民警从黄创明身上依法扣押了被盗的人民币900元,并于当日发还给了陈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创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扒窃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法院经综合考虑黄创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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