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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诈骗车行老板17万购车款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13-05-29 11:26:39


     本网讯(刘长安)   许诺可以优惠价格代购品牌轿车,可收到购车款后却不按期交车,还将手机关机,去向不明。近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吴兆庆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

     2011年9月初,在品牌车行打工的被告人吴兆庆来到遂川县城拓展汽车销售业务,从而结识了遂川县一汽贸公司经理王某。随后被告人吴兆庆向王某许诺可以优惠价格为王某代购各种品牌的轿车。2011年12月初,王某在接到一辆上海大众牌帕萨特轿车订单后,通过电话及QQ联系方式与被告人吴兆庆商谈代购轿车事宜,后双方商定,被告人吴兆庆在收到购车款后于2011年12月19日前交付轿车给汽贸公司。王某遂于2011年12月9日、12月15日分三次将购车款173800元汇到被告人吴兆庆的账户上,但被告人吴兆庆在收到王某的173800元购车款后,并没有按期交付轿车,且将手机关机,去向不明。案发后,被告人吴兆庆的家人代被告人吴兆庆归还了王某购车款173800元,被告人吴兆庆于2012年2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兆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兆庆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并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兆庆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兆庆的的家属代为退清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人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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