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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安一男子“花钱买罪受” 滥伐林木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5-30 09:22:25


     本网讯(黄敏 韦俊革)   村民蓝志能出资购买他人的林木,但是他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该林区砍伐林木,其行为已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3年5月28日,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蓝志能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家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百旺乡一偏僻山村的中年男子蓝志能,只有小学文化。他万没想到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乱砍滥伐,结果是“花钱买罪受”。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初,被告人蓝志能听说本队的蓝忠贤要出卖林地上的林木,经双方协商,被告人蓝志能以7500元的价格购买了蓝忠贤位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百旺乡塘上岭(地名)的林木。后被告人蓝志能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该林区砍伐林木,并将砍伐的林木全部销售。

    经都安瑶族自治县林业局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验鉴定,被告人蓝志能砍伐林木的林地面积为0.6亩,活立木蓄积为13.69157立方米。

    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2年10月18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对被告人蓝志能执行逮捕

    在法庭上,被告人蓝志能非常懊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我知道我乱砍林木错了,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蓝志能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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