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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公共场所控烟条例未审查批准
作者:周文馨   发布时间:2013-05-31 13:46:43


    甘肃省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报请5月28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5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未批准实施。会议认为,常委会委员们就条例进行了认真审议,并提出了不少积极建议,这些意见将反馈给兰州市人大常委会,请对方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据了解,《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规定,将区域内控制吸烟场所分为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吸烟、且不听劝阻又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责任的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限制吸烟场所不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并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断购买者年龄的,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此外,条例规定,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烟草烟雾浓度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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