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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抢夺金项链 “90后”青年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3-05-31 09:42:46
本网讯(刘登玫 龚雄飞)
近年来,抢夺事件频繁发生,且作案人员大多为无正当职业的社会青年。2013年5月28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夺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明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2012年4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刘明华到本市秀峰区榕湖景区桂林日报社门口人行道上,趁被害人李阿婆(七十五岁)不备之机,抢走被害人李阿婆佩戴的千足金项链一条(重12.37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98.52元)。 2012年5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刘明华到本市秀峰区八桂大厦正门口,趁被害人陆丽芬不备之机,抢走被害人陆丽芬佩戴的千足金项链一条(重7.98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96.24元)。 2012年7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刘明华到本市秀峰区依仁路闻莺阁餐厅的巷口,趁被害人贾美云不备之机,抢走被害人贾美云佩戴的千足金项链一条(重4.25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44.75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明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所抢夺的上述金项链共价值人民币9639.51元,均被被告人刘明华销赃,赃款已被全部挥霍。 另查明,被告人刘明华于1993年6月出生,曾因犯抢夺罪,2011年1月7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明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刘明华在未成年时曾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犯同种罪行,属具有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明华一年内抢夺三次,且对老年人实施抢夺,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明华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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