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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公告送达的新思考
作者:李玉皎 王韡 发布时间:2013-06-05 15:57:00
人民法院公告送达是指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利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人民法院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人员流动增大、外出人员增多等现象的出现,大量的案件需要公告送达,对公告送达办案法官存在不同的认识,各地作法五花八门。同时,某些方面法律规定也不明确,笔者在基层法院工作多年,对法院公告送达进行了一些再思考、再认识。
一、对下落不明的时间界定。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这里的下落不明没有规定期限,下落不明属于一种状态,应当理解为不间断的、持续相当一段时间找不到人的状态,那么多长时间合适呢?笔者认为应界定为一年,超过一年才可认定为下落不明。 二、下落不明需要哪些证据支持。下落不明自然应当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以防止法官敷衍送达。应当由基层行政组织出具证明,或者受送达人直系亲属出具证明,或者受送达人周围邻居(二人以上)出具证明,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只要具备其中一个,即可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 三、公告送达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人员认为在报纸上公告送达最为稳妥,防止事后当事人找麻烦,需要公告送达的一律进行报纸刊登,其实不然,多年实践证实,报纸公告的实际送达率几乎为零。至于采取何种送达方式应区别对待,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1、在本地有明确住所但其下落不明的,用民诉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应该将公告张贴在其住所地,有一定间距的且张贴三份以上,不然起不到公告的作用。2、没有明确住所且下落不明的,应当在报纸上进行刊登,报纸范围为全国性报纸。3、受送达人是外地人且下落不明的,可以委托当地法院在当地法院公告栏进行张贴,同时在报纸上进行刊登。 四、应当缩短公告送达期。《民事诉讼法》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笔者认为公告送达是一种没办法的办法,所以它起到的作用相当微小,一个案件,送达起诉需六十日,送达判决又需要六十日,无限拉长审限,应当将送达期限缩短为三十日更妥。 五、可尝试使用公告网。信息时代,互联网给人民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捷,使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更加拉近,人民法院应充分利用这种信息资源,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公告网,这样一是为当事人节省了公告费用,二是网络公告送达率更高。 (作者单位:河北省广宗县法院 )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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