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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梦”与民众的法律信仰
作者:陈建华 发布时间:2013-06-04 16:42:52
日前,两则法律新闻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引来网民们议论纷纷,这两则法律新闻分别是:
事例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新国五条”正式实施后可能引发的假离婚等6种纠纷情形,向全省法院发出司法对策及建议:通过假离婚签订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一方所有,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这一建议被一些媒体误读为“要求复婚不予支持”,指责“法院不懂法”! 事例二:4月16日上午,潘秀鸟(女)坐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法庭的被告席上,原告是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永嘉中厦”),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购房合同,而非索要违约金。但是,购房合同已有约定,购房者不按时按揭或者分期付款则支出首付款的20%作为违约金。潘秀鸟案件之前,永嘉中厦已经以同样的诉讼请求将业主丁见新告上法庭并胜诉。在丁见新仍然不愿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永嘉县法院根据永嘉中厦的申请,对业主实施了15天的“司法拘留”,也就是说,如果不买房,就得进班房,被网民误读为“不买房进班房”,舆论一时哗然,批评声不绝于耳。 上述两个新闻,引起法律人哭笑不得并存忧心。让笔者不由联想到2012年12月29日上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刘景一副教授领着一群衣着普通的农民到海南省三亚市市政府门口下跪。其行为受到了网民猛烈的抨击,就连他的一名学生也在微博中对其表示强烈反对,认为“这不是一个法律人应该提倡的做法”。为之,笔者进行一番解读。在笔者看来,这些新闻如同“彭宇案”一样,法院是对的,法律却被媒体和民众误读,背后透视出民众对法律信仰的缺失。 何为信仰?信仰是指人们内心深处对某种理论、学说、主义的认同、信服和尊崇,是精神领域中的最高主宰。有了坚定的信仰,人生才有根基,心灵才有家园,工作才有目标,行为才有准则。何为法律信仰?学者刘旺洪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念,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志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的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人类社会的历史是法律发展的历史,没有法律,人类就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失去对法律的信仰,人类则无法面对未来的世界,正如美国著名的法学家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可见,没有信仰的法律会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同样,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则是法律得以推行、法治社会得以建立的前提。 民众对法律信仰的典范,让笔者首先想到的是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他因受到“不敬神”“腐蚀青年”两项罪名的指控而被雅典的民众大会判处死刑。在苏格拉底喝毒酒死亡之前,他的朋友和弟子柏拉图等人不满法庭的判决策划一项万无一失的越狱计划,结果苏格拉底拒绝了这项计划。他认为,“逃监是毁坏国家和法律的行为,如果法庭的判决不生效力、被人随意废弃,那么国家还能存在吗?逃监是蔑视法律的行为,是践踏自己立下的契约,是最下贱的奴才干的勾当。如果我含冤而死,这不是法律的原因,而是由于恶人的蓄意。如果我无耻逃亡,以错还错、以恶报恶,毁伤的不仅是法律,而且是我自己、我的朋友和我的国家。”因为在他看来,守法和正义是同一回事,即使法律的判决是不公正的,公民也应该无条件地遵循法律。因而,即使这项制度的裁判本身是错误的,任何逃避法律的制裁也是错误的。他认为自己也没有权利躲避制裁。苏格拉底的死,与其说是苏格拉底本人对死亡的漠视和对生命的淡然,还不如说是对法律的忠诚和对法律的信仰所致。他是为这种信仰和忠诚殉情而死的。这种信仰,正是苏格拉底对雅典法律高度信任的情感。 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困境,最为匮缺的是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这种法律信仰的缺失体现在部分民众“既不相信法律,也不尊重法律”上。一方面表现在对非诉讼救济的追求,集中体现在个别当事人信访不信法;另一方面表现在部分民众视法律为儿戏,对法院判决的不履行,缺乏对法律应有的信仰。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法治社会得以实现的进程。究其根源,一是从历史上看,受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制约、五千年的人治观念,潜移默化的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民众的思想中根深蒂固。二是从我国近代法制发展道路特殊性上看,外发型模式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清末的近代法治进程和变法修律是伴着列强坚船利炮的血雨腥风开始的,是内外交困条件下的无奈之举。通过大规模的、有明确针对性的立法,尽管当时视法律为统治者的“工具”,但是自上而下地建立全新的法律制度是毋容置疑的。到国民政府时期,已经确立了完全西化的法律体系。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废除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转向引用苏联式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再到后来摆脱苏联影响,独立发展,期间历经的曲折坎坷,产生了梁治平所言的法律文化错位:“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许多门类,它们被设计出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构建现代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了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够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三是从现实角度看,法律权威的缺失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当前,我国冤假错案时有发生,法律权威尚未足够形成;我国司法机关的能力、水平与素质有待提升以及如何防止冤假错案产生的探索。但是,我们能否因为这些成为自己不遵守法律,不信仰法律的借口呢?在笔者看来,不能,绝不能。正如上述苏格拉底宁死也要守住自己对法律的信仰。又如当年主审“辛普森杀妻案”的法官所言,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行,但法律没有看到。辛普森判决后,受害者家属亦说,今天正义受到了践踏,人权受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这一切无疑告诉我们,在人们心目中要信仰法律、尊重法律,尊重司法裁判,直到它被推翻之前。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实现中国梦。中国梦内容丰富,法治梦必然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中国梦的实现离不开法治梦的实现。为此,笔者就法治梦与法律信仰之间谈谈自己的浅见。法治梦与法律信仰的关系如何呢?在笔者看来,法律信仰是法治梦实现的必由之路。法治梦的实现与对法律的信仰如同鱼与水、唇与齿一样密不可分的关系,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离开了法律的信仰,司法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信仰,法治梦的实现如同水中月、镜中花,如同天方夜谭式的神话。离开了法治梦的实现,法律的信仰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耶林曾经说过,如果法律是棵大树的话,那么法律信仰就是这颗大树的根,当这根部发挥任何作用时,它将在岩石和不毛之地中枯死,其他一切则化为泡影,一旦暴风雨来临,整棵大树就会连根拔起。因此,要想实现法治梦,我们所需要的不只是信心与勇气,更为需要的是民众坚定对法律的信仰。因此,我们必须培育民众的法律信仰。 如何培育民众的法律信仰呢?在笔者看来,一是培养民众对法律的依赖感。德国哲学家费尔巴哈指出,“人的依赖感是宗教的基础。实际上,依赖感不仅对宗教信仰,对一切信仰都是不可缺少的形成因素。”对于培育民众的法律信仰来说,使民众对法律产生依赖是非常重要的感情因素。要使民众对法律产生依赖感,就必须使法律和民众的社会生活紧密结合起来,立法、司法的过程必须有民众的参与和关注。同时,法律信仰不是被某种权力教导出来的,而是通过民众个人积累的亲身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因此,通过法院开放日、人民陪审员参与普通案件陪审等诸多活动让民众在自身的社会实践、亲身感受中逐步到对法律的崇敬,从而民众归依对法律价值的认同,从而自生出一种坚定的法律信仰。二是加强对民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可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律要为民众信仰首先应该是被民众知道和了解,法律信仰以民众对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的信仰为基础。所以,扩大普通社会群众对法律的知悉程度,是树立他们法律信仰的关键。为了帮助民众“知法”,深刻理解法律精神,司法机关应当肩负普法的责任。一旦法律、法规和司法政策的出台特别是容易引起民众误读的法律条文,应当及时通过电视以案说法栏目、发放宣传、判后答疑、案例分析等途径予以沟通、解释,以得到广大民众的理解和支持。三是提高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素养。法律职业共同体代表着从事法律相关职业的整体形象,他们的行为时常比法律自身更能引起公民个人的关注学习。这种影响作用对于民众个人法律情感的产生,因此,要切实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素养,以其优异的专业形象为民众树立信仰的榜样,从而影响民众大众的法律情感,树立法律信仰。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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