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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检察文化建设的实践困境与对策
作者:魏干   发布时间:2013-06-06 09:57:26


    摘  要:

    检察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具有引领、规范、聚合、塑造、辐射等潜移默化的法治建设功能。加强检察文化建设,需要各级检察机关以构建检察人员的共同价值体系为核心,以检察人员和检察文化的主体性发挥为原则,以加强检察精神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三位一体”建设为目标,切实服务和推进检察事业发展,实现文化的大发展和大繁荣。

    关键词:检察文化;价值功能;实践困境;路径选择

    当前,在全社会致力提升文化“软实力”的背景下,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日趋突显。然而在现实中,检察机关仍存在对检察文化的概念、结构、价值功能认识不清,对检察文化建设的主体性、专业性、表现性呈现过于单一等问题。因此,如何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语境下重新认识检察文化,找出当前检察文化建设中存在的不足,进而探寻新的解决路径,将是今后一段时期内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①

    一、检察文化的一般理论

    (一)检察文化的概念

    关于检察文化,有人认为,它是检察官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道德准则、精神风范等一系列抽象的精神成果。②也有人认为,它是一个在社会中存在的、与检察相关的价值观念、制度规范、程序规则和行为方式的总和。③还有人认为,检察文化既包括制度、理念、信仰等具有意识形态特征的要素,也包括器物、仪式、符号等具有物质载体特征的要素,前者是核心,后者是映射。④

    客观而言,以上关于检察文化的认识,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检察文化的概念,必须准确把握检察文化的结构。就此而言,美国著名人类学家莱文•怀特曾指出,文化是依赖符号使用而产生的现象综合,任何一种文化都包括三方面要素:一是心理要素,即文化的精神层面,包括思维方式、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等;二是行为要素,即文化的行为层面,包括静态的制度规范和动态的行为方式;三是物质要素,即文化的物质层面,包括生产工具、生活用具及其他物质产品。⑤由此推论,检察文化亦由精神、行为、物质三种要素构成:(1)检察精神文化,即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特征的意识形态、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它是检察文化的灵魂,是检察文化建设的核心。(2)检察行为文化,即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彰显出的规范与行动,包括检察制度文化和检察行动文化两部分。⑥(3)检察物质文化,即由检察基础设施等具体物质形态所表征出的文化,它是检察文化结构体系中的最表层,是检察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的载体。

    由此可见,所谓检察文化,是指在一定的国家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衍生出的价值观念、制度规范、行为模式以及与此相关的所有物质载体的总体映像。

    (二)检察文化的价值功能

    检察文化是检察工作的灵魂,是检察事业发展的内在动力,其价值功能主要体现  在以下两个层面:

    1.在理论层面,检察文化的价值功能主要体现在:(1)精神引导。检察文化从内在心灵塑造检察人员的价值理念,体现最为深层的精神积淀和理想追求。先进的检察精神文化,能够潜移默化地促进检察人员积极进取的工作热情,并使之转化为检察人员的共同体意识,成为凝聚团队履职的无形力量。(2)行为规范。检察文化是历史积淀和现实实践中形成的被检察职业共同体遵守的行为模式和精神风貌,具有较强稳定性和隐性约束力,这使得共同体成员行为被潜在地限定在法律制度、职业道德所许可的范围内。(3)结构聚合。检察机关作为一个合作团队,既需要强制性的命令,也需要“软实力”的文化——通过制度、体制、机制的科学规划与运作,实现上下级及内设机构之间的协调统一。(4)形象塑造。从检察工作与检察文化的互动关系看,检察工作创造检察文化,检察文化又通过引导、规范、聚合等功能影响检察人员、塑造检察工作。(5)辐射传播。检察文化的繁荣不仅对检察人员具有感召激励意义,而且对普通民众具有传播法治理念、  弘扬正义理想的效应。

    2.在实践层面,检察文化的价值功能主要体现在:(1)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重要路径。文化作为国家发展的“软实力”,已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检察文化是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是检察事业蓬勃发展的底蕴和沃土,更是实现我国文化繁荣大局目标的客观需求。(2)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完善制度的知识基础。当前,我们急需从文化的视角思考、探索和总结以往检察工作中的得与失,逐步认识检察文化对推动检察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从而完善我国检察制度的不足与缺陷。(3)检察文化建设是检察队伍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检察事业的发展首先是队伍的发展,“也就是每个检察官不单单具有严格执法、刚正不阿、向邪恶挑战的职业理性,更要有爱心、良知和更全面的知识素养和个人能力”。⑦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文化应充分发挥引导作用,积极营造尊重人、塑造人、关心人的文化氛围,极大挖掘检察官的创造力。

    二、当前检察文化建设的实践困境

    虽说近年来高检院不断强调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而且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这与我们的目标仍有差距。⑧毋庸置疑,检察文化建设是项系统性工程,系统的结构性要求我们在这一工程建设中把分析与综合的方法联结一起:一方面,以整体视角对检察文化建设进行分析,以此探析当前检察文化建设的整体性困境;另一方面,以要素视角对检察文化建设进行分析,以此探析当前检察文化建设的结构性困境。

    (一)检察文化建设的整体性困境

    就整体视角而言,当前检察文化建设存在三方面困境:

    1.检察文化建设的主体性不足。(1)关于检察文化建设的独立性认识不到位。部分检察院或是把检察文化建设视为业务工作的“附庸”或“消遣”,思想上不够重视,态度上缺乏主动;或是把检察文化建设“软实力”要求看成“软任务”工作,认为它是无足轻重、可有可无的东西;甚至视检察文化建设为一种空洞无物的“面子工作”或“形象工程”,往往借口办案压力大、任务重进行敷衍。(2)对检察文化建设的特殊性把握不清。在现实工作中,一提到检察文化,部分检察机关或是把从物质到精神、从内在到外在、从有形到无形所有与检察相关的事务均视为检察文化;或是把检察文化建设简单化地解读为检察机关开展的一般活动(这些仅是检察文化建设的一部分)。这些观点不仅片面理解了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而且因思想守旧,缺乏创新性和感召力,而使检察文化失去作为一种独立性客体的意义,导致检察文化最终以娱乐化、形式化、功利化、庸俗化的形象出现。

    2.检察文化建设的专业性缺乏。(1)没有一支具备较强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的专业化人才队伍。检察文化建设并非单一性的业务课题,而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建设工程。因此,要真正实现检察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没有一支专业化队伍肯定不行——无论是内涵发掘还是外延拓展,无论是艺术表现还是文化创新,无论是机构管理还是组织协调,都需要一支饱含激情、富有闯劲、思路敏捷、敢于创新的人才队伍。但颇为遗憾的是,现实中这支队伍往往是缺乏的。(2)检察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水平较低。从全国范围看,关于检察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大多停留在概念、功能、结构的争论上,⑨没有系统的研究成果,没有标志性的理论成就,更谈不上实践指导意义,而且,即便是部分院有些基础性研究,也是要么停留在机关单位的研究室里,要么停留在考核任务的应付上,缺乏有思想深度、有法律特色、有丰富表现的创新内容。

    3.检察文化建设的表现性单一。(1)检察文化建设的内在表现(内容)缺乏亮点。检察文化建设较之于其他方面的文化建设,既有共性的一面,也有个性的一面,但只有个性才是释放其无限生命力和表现力的前提。然而在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的文化建设往往是疲于应付,未能结合工作实际和干警需求,更没有结合本地特色和历史特色,无法体现检察文化建设的地域性和历史性。(2)检察文化建设的外在表现(形式)较为单调。一些地方检察院或是把检察文化建设局限于人事管理、政治教育、业务学习等方面,强调其所具有的控制、导向、凝聚、激励及改善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功能;或是把检察文化局限于一般性活动表现上,认为检察文化建设就是开展唱歌、跳舞、下棋、书画等文体活动和演讲比赛、征文比赛等竞赛活动,缺乏彰显检察文化特色的内涵与形式,显然,这种“放之四海皆准”的做法是没有生命力的。

    (二)检察文化建设的结构性困境

    就结构视角而言,当前检察文化建设也存在三方面困境:

    1.检察精神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1)凝聚检察团队的核心价值理念缺乏。部分检察机关由于对检察精神文化的概念理解不深,对检察精神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常常将检察精神文化理解为思想政治教育或法治理念教育,将检察精神文化建设等同于加强政治素质修养和业务能力学习,认为是读几本关于法治理念的书就可以完成的工作,缺乏核心性、经验性、精练性的价值理念总结,对检察共同体的精神凝聚力不强。(2)检察精神文化建设中理论研究与实践业务相脱节。由于部分检察机关把检察精神文化建设视为一种空洞无物的“形象工程”,因而,他们在实践中往往“就精神而精神”,文化建设与检察业务相脱离,这种检察精神文化建设,表面光鲜内涵空洞,没有实质性指导意义。

    2.检察行为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1)制度层面。社会制度是构成社会文化的真正要素,在检察行为文化建设中,制度文化起到指导和规范行动的作用。当前我国宏观层面的检察制度文化已比较完善:有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有良性运行的体制机制,有健全规范的管理模式等;但在微观层面,许多制度还缺乏较具完整性的规则解释、较具明确性的计划方案和较具操作性的实施意见,致使许多制度在实践阶段落实困难。(2)行动层面。虽说当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效果有了很大改善,但依然存在“重惩罚轻教育”、“重实体轻程序”、“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的现象,常常造成社会矛盾激化、涉检信访不断。这种行动上的不规范在损害检察机关自身形象的同时,更导致了民众对法律的不信任。

    3.检察物质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1)检察经费供应体制问题。经费是检察物质文化建设的关键,检察机关的经费分级保障体制,致使检察院经费完全依靠地方财政供给,地方利益的损益直接决定地方检察机关办公条件和工作人员的福利好坏,严重制约检察文化建设的充分发挥,同时造成各地经费保障的不平衡。   (2)检察装备现代化问题。随着“科技强检”的不断深入,信息化、科技化是各行各业的必然选择,作为国家法治建设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的检察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更应当跟上形势,实现装备现代化。试想,如果检察机关没有装备上的信息化和科技化,如何应对当前越来越高水平的犯罪?又如何在各方面压力日益增长的情况下提高执法办案质效?

    三、应对当前检察文化建设实践困境的对策

    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文化发展繁荣的建设目标要求,我国检察文化建设要严格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和“悟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总体要求,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以提升检察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为目标,以形式多样的文化载体为表现,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深入推动检察文化建设。

    (一)应对检察文化建设整体性困境的对策

    1.充分认识检察文化建设的主体性意义。虽说检察文化是法律文化(乃至社会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检察文化的内在质的规定性决定了其特有的性质与品格——它虽基于一定社会的文化传统和文化心理产生,但必须立足于具体的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它虽基于法律的普适性价值而存在,但必须符合检察权运行的规律与实践;它虽在一定程度上对检察行为具有推动作用,但亦有作为检察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精神风貌与行为特征。这是检察文化与其他文化的界分关键,也是检察文化的主体性体现。⑩只有充分认识检察文化的主体性意义,才不会把检察文化建设等同于一般活动,才能将“文化育检”真正落到实处。因此,一方面,要充分尊重检察文化的主体性,深入认识检察文化的独立性,摒弃检察文化建设“唯实务论”思维,全面发挥检察文化的引领作用;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检察文化建设者的主体性,坚持以检察官主动性、积极性的调动和创造精神的激发为原则,促进检察人员的全面发展。

    2.全力打造检察文化建设的专业化队伍。先进的检察文化是一种规范人、教育人、激励人、塑造人、促进人的文化,因而,检察文化建设首先应当是检察文化建设者的建设,“文化育检”的关键和核心也在于“育人”。(1)组建一支负责检察文化建设的专业团队。从全院各部门中选择业务工作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理论研究能力的人组建成检察文化建设小组,长期负责本院日常检察文化建设的统筹设计、导向引领、行动策划、方案制作和具体实施等工作任务。(2)持续加强对检察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工作。不断从法哲学、政治学、文化学、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多视角, 从共性与个性、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现状与未来等多层面,紧紧围绕检察文化建设的内涵特征、历史渊源、价值功能、表现形式,比较、借鉴、吸收中西方不同的检察文化价值理念、实践模式的建设路径,努力构建社会主义检察文化的理论体系, 以坚实的理论支撑、推动检察文化建设的实践繁荣, 促进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3.丰富检察文化建设的内容和形式。(1)在内容选择上,突出检察文化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一方面,检察文化建设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既包括提炼、借鉴、吸收传统文化精髓,如传统文化中“天地之间、莫贵于民”的民本理念,“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气节文化,“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的廉洁文化等;又包括当前基于道德良知、民众情感和实践体验而形成的经验法则,如能动检察、两法衔接、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等,这是检察文化开放性和包容性的纵向维度。另一方面,检察文化建设还是一个世界的范畴,既包括一国内不同区域内的检察文化交流,又包括国内与国外之间的交流。如我国检察制度就大量吸取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及法律至上、程序正义等世界法治思想精华,这是检察文化开放性和包容性的横向维度。(2)在表现形式上,一方面,要把检察文化建设同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相结合,让检察文化体现在每一位检察干警的工作中、行动上,加强业务与文化的相互溶合和相互促进。另一方面,要把检察文化建设同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相结合,如邀请高校专家学者举办讲座,开阔检察干警视野;节假日举办各种法律知识趣味比赛,增强队伍凝聚力,挖掘干警潜质等。

    (二)应对检察文化建设结构性困境的对策

    1.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教育为重点构建检察精神文化

“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对检察精神文化的高度概括总结,对其他各项检察文化建设起到价值引领、理念导向和精神鼓舞的作用。牢固树立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检察机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确保干警纯洁性的必然选择。因此,我们必须立足于此构建检察精神文化。(1)坚守忠诚的政治本色。“忠诚”是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灵魂,是每位检察官必须具备的基本政治素质。要自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侵蚀,始终保持政治上清醒坚定、忠诚可靠。(2)坚守为民的根本宗旨。“为民”是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检察人员的重要责任与根本使命。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把人民放在最高位置,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3)坚守公正的价值追求。“公正”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也是检察工作的根本目标。要始终把维护公正作为检察机关的使命,自觉做到严格公正执法,坚决纠正执法不公等问题。(4)坚守廉洁的基本操守。“廉洁”是检察人员必须坚守的道德底线。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保持淡泊名利的健康心态和简单朴实的生活作风,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2.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重点构建检察行为文化

    (1)在制度层面,不断完善执法办案的规则体系和运作机制。一是力争在执法办案的每个方面和每个环节都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操作。如针对反映突出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检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针对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行为,应不断完善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加强人权保护。二是通过探索制度运作规律,完善制度的动态运行。制度的生命在于运行,得不到运行的制度不过是张写满美好愿望的纸。在完善规则体系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探讨它的运作机制:一方面,在理论上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组织领导、成果转化、思想传播、教育宣传和经验总结能力;另一方面,在实践中要不断尝试践行执法办案的新载体、新方法,拓展司法实践的广度和深度。

    (2)在行动层面,不断强化制度执行的自觉精神和激励机制。一是通过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增强检察干警践行制度规范的自觉精神。检察机关是一个有组织的团队,领导干部是其中的先锋队和主力军,也是带动整个队伍团结奋进的模范代表。为切实保障各项制度得以落实,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自觉将制度运用到日常工作中来,通过亲历亲为引导、感染一般干警的个体行为。二是通过建立制度执行监督机制,提高干警践行制度的积极性。缺乏监督机制的制度是没有生命力的,而且极易被旧思想、旧习惯所破坏,从而失去执行力。因此,在构建制度运作机制的同时,还要建立监督机制,保证制度得到严格遵守,对自觉执行制度的行为给予宣传表彰,对擅自违反制度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使干警执行制度的责任意识在奖惩激励机制引导下不断巩固提高。

3.以保障现代化为重点构建检察物质文化

    (1)加大检察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当前,大多检察机关已完成“两房”建设及其附属设施改造工程,应把实现保障现代化作为提升物质文化层面的主攻方向。一是大力开展“两房”附属文化设施建设,营造浓厚的检察文化氛围。如在走廊粘贴检察文化对联、廉洁标语、名人画像、法言警句,在办公大楼前设置内容丰富、贴近群众、浅显易懂的检务公开窗等,以优美整洁的办公环境、独具魅力的检察标志营造气息浓郁的文化氛围。二是全面启动办公办案自动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在竞争科技化的今天,科技强检正日益成为检察事业所必须,我们在改善办公条件的同时,必须进一步提高办公科技含量,积极运用现代管理理念,探索新型办案模式,尤其要突出计算机局域网、多媒体示证系统、综合数据建设,提高检察工作的科学化水准。

    (2)充分保证检察机关的经费投入。要改变现有检察机关经费分级保障体系,必须从根本上改革经费保障制度,通过立法规定一个全国统一的检察经费保障标准,将其纳入中央财政预算,使全国检察系统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根据其级别而保持一致。当前,可以先考虑以中央管理为主,地方管理为辅的过渡性措施:第一步,人员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公用经费(包括业务费、公务费、设备更新等费用)由省级或中央财政负担;第二步,检察机关每年逐级上报需要支出的费用,其所有的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既保障检察工作的正常进行,又能减轻地方财政压力,逐步形成检察机关所有经费均由中央财政列支的财政体制。

    注释:

    ① 近代中国检察制度是在法治文化贫瘠的土壤中生长起来的。1906年,清政府预备立宪,开始引进西方检察制度,在《审判编制法》中专设“检察厅”一章。之后,随着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国民政府政权更迭,旧的检察制度淹没于尘埃。当代检察制度始于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作为革命政权的组成部分随之建立。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最高人民检察署,新中国检察制度诞生。但从1957年下半年起,在“左”的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思想指导下,我国检察制度受到严重阻碍,一度处于名存实亡状态,1966年到1976年十年“文革”浩劫,检察机关被撤销。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恢复重建各级人民检察院。此后,检察机关真正回归其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能,“文化育检”的提法也开始见诸报端,但直到2002年3月,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中才明确提出“检察文化建设”的要求。2007年11月,最高检在广州举办“全国检察机关文化建设巡展”,这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年来首次组织的大规模文化巡展活动。2010年12月,高检院印发《关于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检察文化建设才真正蓬勃发展起来。

    ② 刘佑生等:《基层建设与检察文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355页。

    ③ 徐苏林:“检察文化的界定、结构与功能”,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④ 赵志建:“检察文化的概念需要科学界定”,载《检察风云》,2005年第20期。转引自崔凯等:“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检察文化建设思路”,载《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第19页。

    ⑤ [美]莱文•怀特:《文化科学:人和文明的研究》,曹锦清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33页。

    ⑥ 检察行为文化其实质是一种秩序状态,这种秩序状态不仅包括静态的“规则系统”、而且包括动态的“行动结构”,个人行为的规则系统与那种从个人依据它们行事的过程当中而产生的行动秩序,并不是同一事情。更详请参见[英]哈耶克:《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编/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7-338页。

    ⑦ 刘铁鹰:“检察文化,我们的软实力”,载《检察日报》2009年10月16日,第6版。

    ⑧ 冀永生:“检察文化建设有待深入推进”,载《人民检察》2011年第4期,第59页。

    ⑨ 关于检察文化的研究,通过查阅CNKI(中国之网)就会发现,国内文章约有573篇(截止2012年底),其中,期刊类150余篇,基本都停留在基础理论研究阶段,但即便如此,相关文章也还存在深度发掘不够,重复劳动较多的问题,真正有知识增量的论文凤毛麟角。特别是关于检察文化建设的整体性困境,大多文章没有涉及。

    ⑩笔者认为,检察文化建设的主体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检察文化的主体性。即检察文化建设要按其自身逻辑体系和演变规律进行架构,更加彰显和推崇检察文化的独立性。二是检察文化建设者(检察人员)的主体性。“为有源头活水来”,只有发挥检察人员的主体地位,检察文化建设才能得到长足发展。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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