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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三户联保借款纠纷争议焦点及难点
作者:邓飞燕   发布时间:2013-06-06 10:31:51


    “三户联保”作为商业银行推出的小额贷款业务的一种担保模式是指三名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组成一个联保小组,不再需要其他担保,就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其特点:贷款数额小,一般在10万元以下;手续简单,只需要出示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无财产担保;领款时间短,一般三天内即可领到贷款。此类纠纷主要存在以下争议:

    一是实际用款人与贷款人有的不一致。受获得贷款资格所限,贷款人办理所有贷款手续,但并非实际用款人,有的被告以自己名义给他人贷款,但贷款并非自己使用,起诉后以不是实际用款人为由拒绝还款。

    二是案件在取款环节存在争议。案件中被告常以取款并非其操作、取款凭条中的签名并非被告本人签名为由对贷款事实进行抗辩,但原告表示依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凡与借款人银行卡(含借款人换领或变更后的银行卡)卡号相符并通过密码验证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或本人授权实施,双方争议大。

    三是实际本金数量与贷款人获得本金数有的不一致。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书面合同等证据能够证明贷款的本金数额,诉中存在原告辩称其所获贷款数额为合同约定的本金数所应付的利息扣除之后的数额,但无确切证据证明。

    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这些案件立案、审判、执行环节中存在以下难点:

    一是立案环节中的送达难。小额贷款案件常是多户联保,一起案件涉及当事人较多,又联保户工作多处于不稳定状态,流动性大,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立案阶段的法律文书无法顺利送达,且部分保证人为规避还贷连带责任拒不配合法院工作。

    二是审理环节中的认定事实难。有的贷款人及保证人在小额贷款较易获得的情况下,认为小额贷款有国家政策性贷款,可以拖延或者不还,故常拒绝出庭或外出务工,在缺乏被告人及保证人出庭的情况下,案件事实只能有原告出具的证据查明;在领款人提出领款凭证上签字非其所签时,原告提出合同中约定凡与借款人银行卡(含借款人换领或变更后的银行卡)卡号相符并通过密码验证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或本人授权实施进行抗辩,是否启动签字鉴定,审判实践不一。

    三是执行阶段顺利执结难。因原告对贷款人及保证人的还款能力未进行实质有效调查,增加了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执行时部分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对于法院认定的实际本金数量不服的当事人更是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拒不执行。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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