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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获批准
作者:潘从武    发布时间:2013-06-07 09:52: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近日审查通过了《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根据条例,为适应城市供热需求,将取消城市特许经营制度,实行许可证制度。

    条例规定,从事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在取得乌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供热。

    条例明确了热力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居民用户以入户端口为分界点,分界点(含计量器具)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分界点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用热户负责。界点内的供热设施需更新改造时,材料和安装费用由用热户承担。非居民用户以入户阀门为分界点,分界点(含阀门井)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分界点内的供热设施由用热户负责。

    条例规定,供热期内居民室内温度应不低于18℃,因供热企业原因连续24小时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企业应按供热面积及天数在供热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用户供热费;用热户不得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城市热力设施,不得擅自在城市热力设施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违者将由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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