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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依职权启动执行的几点思考
作者:朱建财   发布时间:2013-06-07 10:15:43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7月8日以法释〔1998〕15号文件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该条规定为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提供了方便、快捷的申请执行途径,但同时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不利于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

    从上述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启动执行工作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依申请,一种是依职权。就目前执行现状而言,笔者认为,法院依职权直接启动执行虽然以最快捷的方式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但这种依职权的执行在现实中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反而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我们用目的解释的方法来看,立法者之所以做出如是之规定,主要应当是为了维护社会道德,缓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及时有效的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但就目前的现状而言,不论是亲属之间赡养、抚养、抚育还是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在这些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之前,双方当事人本身就存在矛盾。中国在亲属之间的赡养、抚养有着悠久的传统,而如果致使双方当事人进入法院诉讼,那么他们之间肯定存在着较为深厚的矛盾。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了争取法律的从宽处理,在判决之前一般都会和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如果这种情况进入了执行阶段,那么犯罪嫌疑人要不就是不打算赔偿,要不就是无力赔偿。就这一方面而言,依职权还是依申请启动执行程序,并无多大区别。

    既然依职权和依申请启动执行并无二至,那么我们从执行的程序来看,是否有设立主动执行的必要。在法院立案执行之后,法院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而在民间执行通知书又被称为“逃债通知书”。能否及时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不仅仅只规定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就能实现的,必须要有一整套的执行机制及社会各方面的配合机制。

    再者,在执行过程中,我们通常会碰到上述这类案件判决或调解后,被执行人即主动履行了义务,当双方当事人并未通知法院的情形。特别是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纠纷中,当事人都是近亲属,如果法院在不了解履行情况时进行执行,反而导致近亲属之间矛盾扩大,另一方面也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

    我们都知道,法院的司法活动均具有被动性和中立性,因此法院处于被动地位以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依公正、科学的司法程序,居中解决诉讼双方纠纷。虽然我们在强调能动司法,但是司法权的被动性更是司法活动区别于经常带有主动性的行政活动的重要特征之一,如果司法权丧失了被动性,将使司法机关将与行政机关混同,故被动司法在司法权的启动阶段有着不可动摇的地位。因此,笔者认为,在启动执行程序时,法院处于被动地位更为合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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