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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与登记车主不一致应如何承担责任?
作者:王明华 陈剑波    发布时间:2013-06-08 10:41:52


    【案情】

    2011年10月,黄某驾驶登记在某汽配公司名下的货车与陈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超载、陈某准驾车型不符均应负同等责任。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人身及财产损失,不足部分由黄某、汽配公司赔偿。因黄某下落不明,黄某与汽配公司相互间法律关系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相关证据。

    【分歧】

    本案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后,仍有不足部分,对不足部分,黄某、汽配公司应如何赔偿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黄某是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是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汽配公司是登记车主、是所有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黄某与汽配公司间可视为挂靠与被挂靠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他们之间的责任划分另行解决。

    第三种意见:从保护受害人角度出发,黄某与汽配公司应作为肇事一方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他们相互间的责任划分另行解决。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实质问题是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及承担责任的方式。它涉及到由谁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的损害由谁赔偿、能否实际得到赔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针对借用、租赁、转让、非盗抢等情形下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场合,原则上由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享有者承担责任,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的疏于维护、对使用人驾驶资质和驾驶能力的疏于注意等情形。因此,在能够确定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间关系的场合承担责任的主体和方式,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间法律关系不能明确的情况下,如何承担责任没有明文规定。

    本案中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的关系不能明确,那么应当由谁来承担、如何承担责任呢?第一种意见、第二种意见在主观上推定本案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的关系为借用、租赁、转让、非盗抢等情形下驾驶他人车辆和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同时也不利于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按第一种意见,受害人的权益很可能落空。按第二种意见承担连带责任没有确切的事实依据,且一般而言承担连带责任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没有规定不能擅自设定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在此,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可以将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视为有过错的同一方,作为一体承担赔偿责任,由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他们相互间赔偿比例划分可另行起诉解决。这样既能充分保护受害方合法权益,也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同时对于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亦留有救济的途径和空间。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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