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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合伙去盗窃 男子开枪拒捕变抢劫终被抓
发布时间:2013-06-09 10:28:55
本网讯(吴溦 唐芸)
广西灵山县的青年农民黄长耀自制手枪去盗窃,被民警追捕时开枪拒捕,最终被灵山法院以抢劫罪投进了监狱。
黄长耀是个枪械迷,为了好玩而自制了一把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手枪。有枪在手,黄长耀感觉胆子也大了,于是决定和同村的黄元金(另案处理)、黄卿桦一起去盗窃。2011年8月26日凌晨,黄长耀与黄元金、黄卿桦经事前商量,窜到灵山县十里工业区某制衣厂旁黄某在建的楼房,爬上二楼楼顶盗窃建筑所用的价值人民币1100元的小型吊机一台。黄长耀等人鬼鬼祟祟的样子引起了住在附近的居民秦某的注意,于是秦某打电话报警。黄长耀等人企图带着赃物逃跑时,正遇上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他马上丢掉赃物慌不择路地逃窜。为了摆脱在后面追赶的公安民警,黄长耀掏出了随身携带的自制手枪向身后开了一枪,而后趁机逃离现场。成功逃离后,黄长耀躲藏了一段时日,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他最终还是落入了法网。 日前,灵山法院作出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黄长耀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案中,黄长耀携带自制手枪偷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将所盗的财物运离现场时,被公安民警追捕而丢下所盗财物逃跑,在逃跑时又抗拒抓捕持枪反抗,此行为符合刑法中关于抢劫的定性,属于转化型抢劫。因此,法院以抢劫罪追究黄长耀的刑事责任,是合理合法的。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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