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不当得利人应当如何返还?
作者:罗丽英   发布时间:2013-06-09 10:52:33


    【案情】

    王某家饲养了一头揣着牛仔的母牛,该牛于某日放浪而丢失。韦某在村外发现后赶回家中饲养,发现该母牛腿部有伤并悉心加以照料,后该母牛生下牛仔,不久,韦某赶着该母牛到集市出卖,在集市上王某发现是自家母牛,当即向韦某索要,韦某拒绝返还,双方发生争执并到司法所解决,经多方调查证明,韦某赶去集市卖的母牛,正是王某家丢失的母牛。司法所劝说韦某返还母牛,韦某拒绝返还。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母牛及牛犊。

    【分歧】

    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韦某应当将母牛返还或者折价给原主。理由是:韦某拣拾的母牛属于不当得利,其取得没有合法根据,给他人造成了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原主,即返还原物母牛或者折价返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韦某应当将拣拾的原物母牛及牛犊返还原主。理由是:韦某拣拾的母牛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第三种意见认为,韦某应当将拣拾的母牛及牛犊返还原主,但王某应当支付韦某饲养母牛及牛犊期间的全部饲养费用。理由是:韦某拣拾的母牛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但是,韦某拣拾该母牛时该牛腿部有伤并悉心照料,对母牛和牛犊在饲养期间也花了一定的费用,该费用应当由王某承担。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利益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动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这是处理不当得利之债的原则。本案中韦某应当返还拾得物,失主王某应当支付韦某在饲养期间的保管〈饲养〉费用,当然,支付的保管费用,只能以原物的价格为限,不能超过原物价值。因此,法院判决韦某返还王某母牛及牛犊,王某支付韦某饲养母牛及牛犊期间的全部饲养费用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