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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八旬翁烧杂草毁林 触犯法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6-09 09:10:17
本网讯(廖长春)
6月9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一起八旬老人失火毁林案,以被告人陈长青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2013年3月5日上午,被告人陈长青携带耙子、柴刀等工具到位于“王而岭”山场下方的责任田里清理杂草。被告人陈长青用柴刀劈田埂四周的杂草后,将草耙到田中间堆放,并在靠近“王而岭”山场山脚下开了一条约一米宽的防火带。10时许,被告人陈长青未经审批,擅自用随身拾的火柴点燃堆放在田中的杂草焚烧,不慎跑火,引发“王而岭”山场森林火灾。经鉴定,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4亩,林木损失价值71339.5元。2013年3月7日,被告人陈长青主动到公局机关投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长青违反森林法律法规,未经审批,擅自野外用火导致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4亩,造成林木经济损失71339.5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失火后,被告人陈长青积极扑救灭火,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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