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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十八大关于法治建设下的司法体制改革问题
作者:朱建财 发布时间:2013-06-13 10:04:28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重要部署,法治在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理念中的重要地位更加突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中国法治建设有三个关键问题,一是解决党的依法执政问题,只要党能够依法执政,法治国家就有保证。二是建成法治政府的问题,只要能够依法行政,法治国家就有希望。三是司法公正问题,只有公正司法,法律才具有权威性,司法是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 十八大报告要求“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具体到司法工作中,意味着深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改革,大胆破除不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要求的,制约司法独立、公正司法的组织障碍、制度障碍,切实提高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充分发挥审判权和检察权在宪法法律中的独特作用。 深化司法改革的关键,应继续深化司法职权配置,把法治的重心建立在司法之上,党和国家要逐步通过司法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将宪法赋予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落实到实处,通过提升司法机关的政治地位和落实其宪法地位来树立司法权威。 当前司法领域内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两个问题,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问题。司法公正性的强化仍旧是当前司法中面临的一项重大难题,司法公正性的欠缺导致司法权威也备受质疑。缺乏权威的司法无法实现司法的纠纷最终解决功能,对社会秩序的修复功能也将难以实现。司法中存在的问题,追本溯源还是司法体制问题,权利配置不科学、不规则,严重影响的司法的独立行使,司法权受制于各种外在力量,无法中立性运作。 正是这些制约司法独立的因素,导致了在纠纷解决中法院处于从属地位。甚至于有的企业在配合法院司法的过程中,质疑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司法体系的无力导致了民众之间、尤其是民众与政府、政府支持的企业间发生纠纷时,无法在司法体系内及时找到有效的救济,民众对司法更加缺乏足够的信赖。 党的十八大明确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司法改革与我国的各项改革一样,需要经历了一个从学习借鉴到结合中国国情自我创新、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有理论指导下的实践也有实践对理论的修正,既博采众长又不照抄照搬,既与时俱进又不盲目冒进。让司法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扮演其本应承担的角色,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系,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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