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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常委委员指出 经营者信息披露范围应更广泛
作者:陈丽平   发布时间:2013-06-13 14:13:39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指出,经营者信息披露的范围应更广泛。

    修正案草案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从事证券、保险、银行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朱静芝委员说,现在不仅是网络、电视、电话、邮购出现问题,就是有固定地方的服务,也有办消费卡后出现“挪地、走人、重新注册公司”的事情。因此,在上述规定中,要增加规定“提供法定代表人个人可以公开的信息”,不论其走到哪里,都能查到。

    吴晓灵委员建议,把上述规定中的“从事证券、保险、银行业务的经营者”概括为“从事金融业务的经营者”。现在金融业务典型的是证券、保险、银行,但是还有很多交叉的产品,比如信托产品、理财产品、基金等等,它是横跨银行证券保险的,统一归纳为金融业务会更好一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金融产品包含在里面,遵守一般性规则,我认为是对的。”吴晓灵说,一般的商品争议往往都是由工商管理部门来处理的。但是金融业务特别复杂,建议明确对于金融产品发生的争议或者问题适用金融法律的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来处理。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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