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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妇烧杂毁林木 补种复绿收到“禁火令”
发布时间:2013-06-17 13:47:44


     本网讯(廖长春)   6月13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廖玉萍犯失火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同时,判令被告人廖玉萍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野外用火。

  2013年3月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廖玉萍携带了柴刀、耙子等工具到“细坑”山垅田劳动,先用柴刀劈荒地里的茅草,后将茅草全部耙到田中间,13时许,被告人廖玉萍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茅草焚烧,由于风势较大发生跑火,火苗窜到“细坑”山垅田两边上方的“石垅坑”、“坡头龙栋”山场,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烧山场过火有林地过火面积为63.5亩、未成林造林地过火面积13亩。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廖玉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2013年5月13日与受损山场业主口头达成补种复绿协议,并补偿相应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玉萍违反森林法律法规,未经审批,擅自野外用火导致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63.5亩,未成林地13亩,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能积极扑救灭火,主动投案自首,并与受损业主达成复绿管护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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