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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彝族情侣零星贩卖毒品双双被判刑并交罚金
发布时间:2013-06-17 14:13:36


     本网讯(丁如林 陈林)   6月14日,安徽省屏山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洛木尔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俄作阿呷(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对二被告人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初,被告人洛木尔子从西昌以每克4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然后分成零包以每克600元至700元卖给吸毒人员,从中赚取差价,以此维持洛木尔子与其女友俄作阿呷的日常生活开销。

    2012年12月初至2013年1月,被告人洛木尔子和俄作阿呷多次在宜宾县高场镇、屏山县屏山镇将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伍某、徐某、杨某等人吸食。

    2013年1月9日到11日,洛木尔子、俄作阿呷三次将海洛因贩卖给徐某吸食。其中9日是在中午12时许,打电话联系彝族男女,然后驾驶自己的三轮车来到蒋坝村高场镇幼儿园的一条小公路处交易,拿100元现金给彝族男子,彝族男子又将钱递给彝族女子,彝族男子拿出电子天平秤,就在三轮车上称量,称得0.14克给他,他当着彝族男女的面注射了一针,余下的自己包好带走。

    2013年1月10日、11日13时,也是通过电话联系彝族男女,驾驶三轮车在该小公路处,一次用50元、20元各一张购买了0.1克海洛因,一次用100元购买了0.14克的海洛因。

    13日14时许,洛木尔子、俄作阿呷正与徐某在屏山县屏山镇蒋坝村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从洛木尔子外衣左侧胸袋内搜出疑似毒品海洛因0.48克,后在高场镇丰收村洛木尔子和俄作阿呷租住房内搜出疑似毒品海洛因7.56克。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洛木尔子、俄作阿呷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多次零星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洛木尔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俄作阿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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