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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瑞典法院“最高判官”实例中得到的启示
作者:郭明生   发布时间:2013-06-21 09:48:13


    工作之余,我从一本杂志上看到了一个这样的故事: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市法院,有个女法官叫卡斯蒂,有一天,她将要审理一个案子的事告诉了中国朋友,她说:这几天我要上街去找几位“最高判官”。中国朋友纳闷地说:法院的法官不就是法庭里的“最高判官”吗?为什么要去街上找?卡斯蒂法官大笑道:法官太富有法律专业知识了,所以不能成为“最高判官”,真正的最高判官应该是陪审团的成员,而且越没有法律专业知识越好!第二天,她去街上找“最高判官”。在一家小赌场(当地允许小金额赌博),卡斯蒂法官走到一个40来岁的中年“赌徒”身边问道:“你懂法吗?”“不懂。”“你读书吗?”“不读。”“你了解国家政治吗?”“不了解。”“你看新闻报纸吗?”“不看。”听到“赌徒”的这些回答,卡斯蒂法官连忙从随身的包里掏出一张纸递给那人,说道:“请你后天准时来法庭做陪审员!”对方听了又开心又激动地表示一定会准时到达。随后,卡斯蒂法官又用同样的方法,在一些废品回收站、公园、街边找到了10个人,他们都纷纷接受了邀请。开庭的日子到了,卡斯蒂法官带她的中国朋友去了法庭参加旁听。这是一些作家起诉一家大型网站的案件,因为这家网站的用户能免费下载各类文学作品,于是这些作家就联名起诉网站,要求赔偿。庭审中,网站的四位负责人辩称:网站服务器上不存在任何实质性的文档,因此,不能算侵权。在双方律师一番唇枪舌剑后,进入了暂时的休庭时段,10位陪审团成员和卡斯蒂法官一起进入一个小房间商议。在商议会上,“赌徒”义愤填膺地说:“他们未经过别人的同意就把人家的作品拿到网站上给网民免费分享,如果说这都不算侵权的话,那要有人去商店里未经别人同意就拿回许多商品来让其他人免费享用,难道这就不算是偷窃了?”很显然,“赌徒”的这句话也正是陪审团的一致看法,最终,法官采纳了这个分别由赌徒、拾荒汉、街边小贩等人组成的陪审团的意见,判决该网站构成“侵犯版权罪”,4名负责人分别被判处一年监禁和总共3000万瑞典克郎(约合360万美元)的赔偿金。在回家的路上,卡斯蒂法官将陪审团商议的意见告诉了中国朋友,这位中国朋友在开庭前,还好奇地认为你卡斯蒂法官找这些陪审的人有何德何能去做法庭的最高判官,现在听到这个判决结果是陪审团的“功劳”,她打消了疑惑,也明白了卡斯蒂法官说的话:正是因为这些陪审团的人没有知识,没有复杂的社会关系,他们才能够更加公平公正地伸张正义!越是有文化有知识的人越会被一些特定环境和知识所左右,从而影响判决的公正性,而越是文盲法盲所做出的判断则越是人性化,因为他们完全是根据人性中最根本的正义感和生活中最根本也是最基本的常识来判断是非曲直的,所以他们才是瑞典法院的“最高判官”。

    这是一个有关陪审制度的故事,陪审制度一般包括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参审制”,都是由普通民众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一项制度。两种制度区别在于:前者是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之间有具体的分工,陪审员负责对事实的认定,而职业法官仅是负责法律适用。后者是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之间没有具体分工,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一样既对事实进行审理,又负责法律的适用。瑞典和我国都是大陆法系国家,上述故事中由瑞典法院的法官选出来的“最高判官”组成的陪审团审案,使我联想到了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在基层法院的工作几十年,在审判工作实践中,要经常与人民陪审员接触并和他们一起审理案件。以我个人的观察和体验,我觉得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最大的问题是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成了民主司法、民主监督的摆设和作秀。不像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那样,陪审团成员在审案时完全有自己的主张,能够决定案件的判决结果。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要借鉴国外司法的先进经验,不断地进行完善,才能适应当代形势发展的需要。

    1.人民陪审员的选拔要放宽资格、扩大范围,增加人数。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决定》,最高法院出台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人民陪审员的人数作出了限制性规定,《管理办法》指出: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在不低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高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范围内提出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众所周知,每个法院都有法官职数的限制,这种人为的职数限制,使得有些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只能安排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驻庭,无法组成合议庭审案。有的法院还将刑事庭和行政庭合起来办公,以缓解人员紧张。在目前法院案件数量呈爆炸式增长,而法官却没有增加,出现了案多人少,工作压力明显增大。如果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不要受法官人数的限制,就意味着能适当的增加人民陪审员数量,这对案件数量爆炸式增长的基层县人民法院或者说县级市、区人民法院来说,是可以缓解这种工作压力的,因为很多案件可以安排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参审。增加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可以说是时代发展的要求。当然,要增加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就要对入选资格放宽(在现阶段不能要求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在广大农村地区甚至可以考虑吸收初中、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并注意行业范围的扩大,才能使人民陪审员更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按程序产生人民陪审员后,要按单位、居住地、职业、专业特长等资料进行登记,让法院和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有更多的选择性。

    2.人民陪审员不需要经过法律专业培训。《管理办法》规定: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应当根据陪审工作的实际需要接受审判业务专项培训。这无形之中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和经济负担。在这方面,瑞典法院陪审团成员的选择值得借鉴。当然,在现时代,法盲和文盲是不能做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还是要有一定的文化,如小学文化以上,再就是要懂得做人的基本准则,明辨是非曲直,并以自己所掌握的行业知识服务于法庭就行。初任陪审员既是使要培训,也只需要让他们了解一些法官的职责和权利、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基本诉讼规则等内容。对于人民陪审员参审的任何一件案子,人民陪审员只对案件的事实负责,即所谓的事实审,对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适用,即所谓的法律审应该是法院法官的责任。当然对整个案件判决结果负责的是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对判决结果也有表决的权力,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的比例要扩大。《决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就此规定可理解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可以等于或者说高于三分之一。按等于三分之一的数学方法计算,合议庭组成人员3人的,人民陪审员即为1人,合议庭组成人员5人的,人民陪审员为1.66人,按高于三分之一即为2人,合议庭组成人员7人的,人民陪审员为2.33人,按高于三分之一即为3人,合议庭组成人员9人的,人民陪审员为3人。从中可以看出,法官人数占优势,人民陪审员的人数始终偏少,处于劣势。对于人数偏少和法律知识欠缺的人民陪审员来说,他们在合议庭里合议案件时,显然人少言轻,或干脆少言无声了,表现如同“聋哑人”。在对案件作最后表决时,经常只有被动的附和,甘当配角了。要改变这种状况,只有扩大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比例。笔者认为可以在合议庭人员组成上划分法官优势合议庭和人民陪审员优势合议庭,法官优势合议庭中的人民陪审员所占的人数比例按等于三分之一计算,人民陪审员优势合议庭中的人民陪审员所占的人数比例按不少于三分之二计算。这样,在人民陪审员优势合议庭中就是人多言重,说话很有份量了。当然,在什么情况下启用法官优势合议庭和人民陪审员优势合议庭,法院可根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申请情况做出决定或者作出明确规定。在我国要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就要借鉴国外陪审团制度,着重推行人民陪审员优势合议庭审理案件。

    4.明确规定有些案件由人民陪审员优势合议庭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了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和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这规定比较笼统,具体说如刑事犯罪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司法、危害公共卫生、贪污受贿等,民事案件的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类、环境污染、民工工资拖欠、邻里纠纷、虐待赡养等,加上所有的行政案件。像这些案件应当明确规定由人民陪审员优势合议庭进行审理更为恰当,因为人民陪审员来源于人民群众,与人民群众心心相连,他们参与案件审理,且有裁判的决定权(合议庭按多数人的意见进行判决),这样的判决结果,群众容易接受,社会公众可以理解,人民法院也减少了对立面。

    5.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比例。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以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实行合议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由于《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问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文件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比例,这样一来,许多基层人民法院只好出台自己的内部规定,如有的法院就规定“各业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每个月至少一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像这种规定,认真执行起来一年也就是三十六件左右,按一件案子一个人民陪审员参与审案就等于说有三十二个人民陪审员得到了参审的机会,而一般的基层法院一年按普通程序审结的案件在二百至三百件左右,由此可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比例明显偏低。本来,基层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是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居多,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偏少,加上没有规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比例,因此,大多数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都是由法官组成,许多人民陪审员一年里甚至几年里都没有参加过案件审理工作,徒有虚名,没有参审案件的机会,也就得不到应有的锻炼,可见人民陪员审制度在有些法院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这样会严重挫伤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在此建议第一审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比例要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并逐步推进至百分之百。

    6.要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报酬标准。在《决定》第18条《意见》第14条和《管理办法》第39条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和业务培训应当享受的各项补助都作了规定,而《管理办法》39条的规定更为详细和具体:“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公共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所在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期间,由所在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照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从中不难看出,规定中各项补助适用的标准明显偏低,与人民陪审员付出的劳动和承担的责任不成正比。有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的审判工作,按阅卷一天和开庭一天的差旅费支付标准计算,他只能得到几十块钱,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按二天的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标准计算,对不发达地区来说也就是一百来块钱,这样的补助标准,是没有谁申请当人民陪审员的,任命了的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也不会高,有的甚至会以种种理由推脱参审。因此,建议提高有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的补助标准,以其本人的工资标准按误工天数折算为宜发放补助,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也应以其本人劳动收入的双倍计算来发放补助,而且,应该发放的各项补助还要及时发放,参加开庭的,人民法院要在庭审结束的当天让人民陪审员领回补助,不能在年终一次性发放,这样才有利于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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