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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90后”男子当街飞车抢包双双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06-21 15:05:14


     本网讯(王艺 黄丽丽)   2013年6月17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抢夺案,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谭增水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黄勇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谭增水退赔被害人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0元,被告人谭增水、黄勇文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10元、被害人梁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0元。

    经审查,被告人黄勇文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4日被港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8月22日刑满释放。

    2012年8月13日晚,谭增水驾驶摩托车搭载黄某旅、谭某新(二人均另案处理)到贵港市城区伺机抢夺作案。19时许,谭增水等人在港北区“龙凤嘉院”楼下与“广场明珠”小区中间的街道上看见被害人罗某拿着1个手袋,谭增水即驾驶摩托车从后面靠近罗某,由坐在摩托车后座的黄某旅趁罗某不备,将罗某的手袋(内有价值人民币1350元的HTC牌手机1部及现金人民币140元)夺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手机追缴并返还被害人罗某。

    2012年8月16日上午,谭增水向黄勇文和黄某旅、谭某新(二人均另案处理)提议到桂平市抢包。四人密谋后,由谭增水驾驶租来的小汽车搭载黄勇文等三人到桂平市步行街。谭增水、黄勇文在车上接应,黄某旅、谭某新下车寻找作案目标。10时许,黄某旅、谭某新在桂平市“岛内价”超市旁边药房门口发现被害人张某拿着1个钱包,黄某旅即趁张某不备。将张某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10元及价值人民币195元诺基亚牌手机1部)夺走。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手机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张某。

    2012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谭增水驾车搭载被告人黄勇文和黄某旅、谭某新(二人均另案处理)到桂平市大城北路。谭增水、黄勇文在车上接应,黄某旅、谭某新下车寻找抢夺作案目标。18时许,谭某新在大城北路一超市对面的街边见被害人梁某手里拿着1个手提包,遂趁梁某不备,将梁某的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90元及价值人民币240元的朵唯牌手机1部)夺走。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手机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张某。

    综上,被告人谭增水参与抢夺三起,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2625元;被告人黄勇文参与抢夺二起,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1135元。在本案本案审理期间,谭增水的亲属代其推出额赃款人民币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增水、黄勇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在共同犯罪中,谭增水提出犯意,并指使伙同他人实施抢夺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勇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谭憎水在一年内抢夺三次,且在第一次抢夺犯罪中,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依法应从重处罚。黄勇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综合案情遂作出上述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在本案中,谭增水、黄勇文虽然没有亲自实施抢夺,但他们在抢夺案件中为顺利达到抢夺财物的目的而分工合作,主观上亦具有抢夺他人财物的故意,所抢夺的财物价值已达到《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以抢夺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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