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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监部门主动谋变应对新刑诉法
作者:赵阳   发布时间:2013-06-24 15:26:43


    6月21日,全国第四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

    此次会议正逢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半年之际。如何适应由此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的变化,提高办案质量,提高执法公信力,成为会议的重要议题。

    羁押必要性审查已成共识

    今年1月1日起修改后的刑诉法正式实施,其中确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强化了检察机关对羁押措施的监督,填补了我国在羁押规则方面的立法空白。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吴江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坦言。

    早在2011年,河南省检察院就会同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非羁押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的出台源于当年河南省检察院对全省羁押情况的一次大规模调研。

    吴江说,调研中发现,看守所人满为患,有的不该逮捕,不该羁押。“真正能够到监狱服刑的不到20%。”

   “出台规定主要目的就是减少羁押,提高逮捕质量。”吴江告诉记者,规定增强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可操作性,彻底改变了公检法机关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理裁判等环节,对非羁押诉讼适用标准的不同认识。

   “实施至今,检察机关逮捕质量明显提高,捕后轻刑判决率明显下降;而另一个明显效果就是,公安机关报捕质量显著提高。”吴江给出这样一组数据:河南全省检察机关捕后轻刑判决率从2009年的36%,下降到2012年的20%,与此同时,河南全省公安机关直接移送起诉率达到40%。

    其实,很多检察机关和河南省检察机关一样,在新刑诉法实施后,迅速开展社会危害性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以江西省为例,通过深入调研,针对侦监工作中的难题,江西省侦监部门起草了《关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不捕直诉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建立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证明和双向说理工作机制的意见》两个规范性文件。

    审查逮捕由封闭走向开放

    今年3月25日,一起两名犯罪嫌疑人酒后殴打出租车驾驶员致对方轻伤案件,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举行社会危害性公开听审会。公开听审中除了公安机关承办人、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家属和辩护律师发表意见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参加评议。检察院在综合听取各方意见后,依法作出对其中一人批准逮捕、另一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居广鉴,用“兼听则明”形容上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公开听审工作机制。

    为了适应新刑诉法修改带来的挑战,从2012年起,上海市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权司法化,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审查逮捕方式由封闭运行向公开开放转变。

    居广鉴解释说,公开听审改变了以往检察官在内部场所审查案件、当事人对审查过程、审查结论的形成无法知晓等封闭执法运行方式,实现检察官对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各方兼听意见,在权衡各方意见基础上作出司法决定的过程公开化。

   “这不仅体现出审查逮捕的司法属性,更重要的是保证了案件质量。”居广鉴说。不过他也表示,尽管公开听审效果很好,但这仅仅是开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与上海市检察机关类似,为适应新刑诉法实施带来的变化,2013年1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会签《关于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意见》,统一规范社会危害性证明制度,并在征求律师协会意见后,制定《关于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指导意见》,对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方式和处理作出详细规定。

    对队伍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涉及到侦查监督业务的条款较多,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工作量明显增加。”多位受访者向记者表示。在居广鉴看来,不仅仅是案件数量的增加,更多的是办理案件难度的增加,各种证据条件把握的要求更加严格。

   “比如根据新刑诉法的要求,对案件的审查不仅要看证据是否合法,还要看审查逮捕是否必要,捕完以后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是否有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居广鉴表示。也正因为如此,如何保证案件质量,侦监机关队伍能力建设被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侦查监督队伍长期战斗在执法办案第一线,其执法能力和办案效果如何,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执法形象和执法公信力。”最高检侦监厅有关负责人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提高侦监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引进和培养一批侦查监督方面领军型、专家型人才,特别是要培养一批本地区以至于在全国有影响的侦查监督业务专家,带动整个侦监队伍建设。

   “只有通过能力建设,才能进一步保证案件质量。”这名负责人表示。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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