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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作者:李莉 雷娜   发布时间:2013-06-25 11:15:33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与被告谢某于2008年8月相识并自由恋爱,2009年初结束恋爱关系,之后双方分分合合多次。2011年初,原告刘某与被告谢某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4月开始双方以“老公”、“老婆”相称并谈婚论嫁一同协商准备购买婚房。2011年5月15日被告以其名义向房产开发商支付了购房定金1万元,原告刘某于2011年5月23日以银行刷卡的方式另支付了扣除1万元定金之外的首期购房款264080元。2011年5月24日,被告以其个人名义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日,原告通过从其银行卡取现的方式给付被告用于归还购房定金及支付购房配套费用的现金15920元。在购买房产后,原、被告因产生矛盾而结束了恋爱关系。原告称当初考虑结婚时,是被告及其家人要求其在桂林购买一套住房的。鉴于这是两人结婚的前提,才支付购房费用。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两份与被告的QQ聊天记录。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谢某归还原告刘某人民币28万元。

    【法理评析】

    根据原告提交的网络聊天记录可知,原、被告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买房产,但在购买房产后双方最终并未形成婚姻关系,鉴于原告系以与被告结婚为目的而支付了上述购房款项,其支付的钱款具有彩礼性质,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支付的购房款项的诉请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根据原告于2011年5月23日支付了涉案购房款264080元、原告在被告与房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之日共计从银行取现16000元以及被告在2011年7月22日的网络聊天记录中确认原告出资28万元购房款的事实可知,上述事实之间已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可彼此印证原告为购买涉案房产的出资情况,故对原告提出其于2011年5月24日通过银行取现的方式给付被告现金用于支付购房相关费用的主张予以采信,据此,被告应归还原告所支出的购房款共计28万元。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秀峰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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