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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房主签名的转移过户登记是否应该撤销?
作者:胡静   发布时间:2013-06-21 09:37:57


    【案情】

  张某与刘某登记结婚之后就一直居住在刘某父亲名下的某一商品房里至今。2011年6月,房管局根据刘某的申请将该房产转移登记过户至张某和刘某名下并且还办理了房产证。2011年12月,刘某父亲去世,分配遗产时,其母亲高某发现该处房产已经登记于张某和刘某名下,遂请求撤销房管局颁发给张某和刘某的房产证。房管局所提交的转移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但是经司法鉴定房产转让合同中父亲“刘某某”的签名非刘某某本人所签。

  【分歧】

  假冒房主签名的转移过户登记是否该撤销?

  第一种意见认为,假冒房主签名的转移过户登记不该撤销,因为房管局所提交的转移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假冒房主签名的转移过户登记应该撤销,因为房管局不仅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房产转移登记申请材料履行审查义务而且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办理登记颁证事项,否则可能构成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事实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审查其合法性的两个重要方面。

    本房产转让中,房管局和张某夫妇不能证明刘某父亲是亲自来办理的转移房产登记的,虽然事实上不能排除刘某父亲可能是亲自来办理的转让手续的可能,但是该行政行为已经存在证据瑕疵,该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转移过户登记应该撤销。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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