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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管理人员销售37头“瘦肉精”生猪获刑
发布时间:2013-06-25 15:52:15


    本网讯(王福英)  作为养猪场的管理人员,明知“瘦肉精”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国家明令禁止给家畜喂食,仍故意给其饲养的猪喂食并予以销售。日前,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谢逸芝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2010年3月起,被告人谢逸芝全权负责某养猪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经营过程中,被告人谢逸芝负责购买饲料、调配饲料、生猪销售等事宜。2012年11月初,被告人谢逸芝擅自在生猪饲料中加入四包不明品牌、不明成分的预混料统一喂养生猪,并将喂养过该饲料的52头生猪出售给王某,王某当日将该批生猪送往食品公司代宰,经赣州市章贡区动物检疫站检测,该批生猪的尿样为阳性,怀疑该批生猪喂养了“瘦肉精”,检疫站随即通知张某和王某到场再次取样检测,结果仍为阳性。此后,南康市畜牧水产局立即对养猪场进行管控,对封存饲料、生猪尿样进行抽样检测。经鉴定,王某所购买的生猪、养猪场封存生猪及自配小猪、大中猪饲料中均含有违禁物品莱克多巴胺。被告人谢逸芝在南康市畜牧水产局下发书面通知书要求养猪场原地封存涉案的大中猪的情况下,仍将37头生猪销售给温某,获利6万余元。经检测,售给温某的生猪尿样中仍含有违禁物品莱克多巴胺。

    养猪场销售给王某的52头生猪已经在赣州市章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下销毁;销售给温某的37头生猪除2头被上犹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扣押外,其余35头已经被温某宰杀、销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逸芝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且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从现有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看,其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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