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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集中宣判八起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2-05-04 09:59:52


    5月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上海法院近期审理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当天,闵行、奉贤、徐汇、杨浦、长宁、浦东、普陀法院对陈有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等8起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十八名被告人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一千元至八十万元罚金不等刑罚。

    当天集中宣判的8起案件,具有四个显著特点:一是侵犯“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红双喜”、“南京”、“利群”、“纽崔莱”、“万艾可”、“苏格兰威士忌”等多种国内外知名品牌商标。二是涉及蛋白粉、食盐、白酒、洋酒、烟草、万艾可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触犯销售假药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六个罪名。三是网络成为重要的犯罪手段,有的利用网络尤其是知名网站如淘宝网作为交易平台,销售知名的直销品牌、知名的处方药、知名的注册商标标识甚至制假材料;有的利用网络招揽客户,销售假冒药品。四是个别媒体对涉食品药品广告审查不严,公开发布叫卖处方药的广告,也为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

    这八起案件的发生,既是被告人法制意识淡薄、道德低下、诚信缺失,为牟取非法暴利而坑害消费者、漠视社会责任的结果,同时也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不及时、不到位、网络监管存在漏洞、部分媒体对食品药品广告把关不严、审查不力等有着重要关系。建议政府加强和改善社会管理。知名网站要加强自我监管,网络监管部门、网络运营商要加强对网上店铺经营销售情况的常态化监管,防止网络尤其是知名网站成为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交易平台。媒体要加强自律,严格审查食品药品广告的内容,防止发布虚假广告。盐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盐流向和使用的监控和管理,杜绝工业用盐流入食盐市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注重源头治理,改善监管模式,强化防范机制,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多发易发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尤其是知名食品药品市场行为的监督执法力度。

    上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一方面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另一方面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销售假冒各种品牌的食品药品,既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又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严重损害名优产品的信誉。以工业用盐冒充食盐出售,将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甚至引发中毒。销售假药,会导致病患者贻误治疗,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制售假冒伪劣卷烟,容易诱发癌症和心肺、脑血管等方面的严重疾病。

    今年以来,上海三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高度关注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始终把审理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保持依法从严惩处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我国部分地区出现“地沟油”事件后,高院及时向全市法院转发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认真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打击的精神,依法从严惩处“地沟油”犯罪,坚决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高院加强调研,指导全市法院裁判。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坚持“一案一报”,及时将案件信息上报上级法院,并在配足配强审判力量的基础上,坚持阳光审判,精心审理每一起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强化能动司法,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的综合治理,延伸审判效果。

    今后,上海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审判工作力度,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从严惩处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切实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具体将做好四项工作:一是继续依法从严惩处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对于累犯、惯犯、共同犯罪的主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严惩。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彻底剥夺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和再次犯罪的资本。同时依法严惩与涉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行为。二是精心审理,提高办案质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精心审理好每一起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和审判程序关,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效果良好。三是加强调研与指导,推进适用法律的统一。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全市法院审理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相关情况,针对审理中的疑难、热点问题,加强专题调研,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四是强化能动司法,创新社会管理方式。针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通过公开审判、集中宣判、发布审判信息、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营造依法严厉打击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的良好舆论氛围,以震慑不法分子,预防相关犯罪的发生。



来源: 光明网综合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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