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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连带责任或增加职业维权人恶意投诉
作者:席锋宇 发布时间:2013-06-26 09:51:18
网购的快捷便利使其很快就成为全民接受的生活方式。但作为新的消费方式,网购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专门对此进行了规范。其中最受关注的就是“反悔权”和网络交易平台连带责任的规定,电子商务从业者和法学专家对此有着不同看法。 网络购物该不该规定“反悔权” 草案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对这一关于“反悔权”的规定,许多专家表示赞成。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认为,新的消费方式让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画面或者文字选择商品,难以辨别商品的真实性。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应该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某电商企业法务部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赞成‘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入法。公平合理、权利义务清晰、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可以让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处理‘无理由退货’时有法可依,减少因没有标准或标准不明确而产生的争议。” “反悔权”是不是应无限制推广 关于“反悔权”的规定是不是应该设定门槛,一直都是争论的焦点。中德法律合作项目“中德消费者保护与产品安全”法律顾问姜龙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德国民法典中将“反悔权”表述为消费者的撤回权。可以行使撤回权的范围是上门推销、网络远程购物、信贷等方面。消费者可以在14天内无理由退货。经营者必须告知消费者有撤回权,否则退货期限14天就没有起算时间,什么时候都可以退。 某电商企业法务部有关人士表示,如不加任何限制,无条件针对网购、电话、电视、邮购购物强制实施“七天无理由退货”,会产生大量消费纠纷,造成个人、企业、社会多方面的成本增加,不利于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无限制推广“七天无理由退货”,必然导致职业维权人士恶意投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他建议明确界定可无理由退货条件,以保障真实需要“后悔权”的消费者。 交易平台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等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柜台租赁期满或者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的,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薛克鹏教授也认为,针对网购的连带责任必须是无条件的,包括经营者、网站甚至是快递公司的责任是不能拆分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所长赵红梅对此则持反对意见。她指出,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大型、成熟的电子商务平台其实非常注意遵守规则,并及时制定行业规范。“许多网络交易平台已积极践行多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尝试。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假一赔三服务等多项规定正逐步成为网络交易平台共同执行的行业规则。在某种意义上,需要给他们一个相对宽松的空间,因为他们非常清楚,要想前进,必须规范。”赵红梅说。 某电商企业法务部有关人士认为,网络交易平台作为虚拟平台,只为消费者、商户之间的实体商品网上交易提供网络信息。实体商店提供实体商品并对其负责,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信息服务仅应对信息负责。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其能从销售者处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展销会的举办者收取参展费而与参展商共享利润,柜台的出租者收取租金而与柜台的租赁者共享利润。网络交易平台并未向商家收取类似于参展费和租金的费用,只是收取一般性的技术服务费。在网络交易中,网络用户数量庞大,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商品或服务不具辨识能力,除对卖家进行资质审查外,平台没有办法也不可能审查卖家每项商品的真实性,无法核对每个网页与商品的对应关系,因此不可能存在这种法定监管义务,所以也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位人士指出,网络交易平台已经投入大量成本进行形式审查,草案设置的“后悔权”等制度已为消费者提供了足够保护,不应再将赔偿责任不合理地推广适用于网络交易平台。连带赔偿责任制度一旦实施,可能导致恶意行为人滥用该规定,同时必然对我国目前日益成熟的电子商务模式造成冲击,加重我国尚属脆弱的电子商务产业运行成本。法律应该给予互联网这个空间更多理性看待,不能给产业发展设置更多成本上的障碍,对于这种市场竞争和商业模式能够有效解决的问题,可以留给市场解决。如果说要从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的话,也应该考虑设置一些弹性规定来解决,一刀切的规则容易出问题。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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