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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邀人办公司为挪用资金还债及赌博获刑
发布时间:2013-06-27 09:38:04


    本网讯(袁喜林)  男子为了归还个人债务、借贷给别人、个人消费和赌博,遂邀人合伙办公司来挪用资金。近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挪用资金案,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王文进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

    2012年3、4月期间,被告人王文进邀刘九如、刘强、何秀兵、赖汝君等人合伙筹建“广昌县新进园林专业合作社”,被告人王文进负责牵头并办理相关手续。同年4月27日,被告人王文进作为经办人向广昌县工商局申请“广昌县新进园林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被告人王文进以到工商部门注册需要资金为由,向上述合伙人筹集投资资金,刘强于5月21日给付被告人王文进投资款5000元,刘九如于5月22日给付被告人王文进投资款10000元。同年5月底,经何秀兵介绍被告人王文进与饶朱朱相识后邀饶朱朱投资合作社,并以注册验资为由向其筹集资金,饶朱朱于6月7、8日共给付被告人王文进人民币321200元。6月9日前后,被告人王文进到广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更改了“广昌县新进园林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告核准申请人,由赖汝君更改为饶朱朱,拟占出资总额的30%。2012年6月至9月被告人王文进利用管理投资资金的职务便利,将合作社的筹建资金336200元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借贷给别人、个人消费和赌博。

    另查明,曾因犯绑架罪于2001年8月24日被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8年8月4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文进作为“广昌县新进园林专业合作社”的筹建负责人,在合作社筹建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尚未注册的合作社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王文进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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