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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构成运输毒品罪还是窝藏、转移毒品罪?
作者: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梁秀娟   发布时间:2013-06-28 11:27:18


    【案情】

  2012年7月2日,梁文海与覃景彬(均另案处理)联系后欲往广西贵港市向覃景彬购买毒品。随后,梁文海便电话联系李华(另案处理),以到贵港玩耍为由,叫李华开车送其到贵港,谈好从贵港回到八步后给其1000元作为租车费。李华接到电话后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刘某某并取得了刘某某的同意,后李华、刘某某开车接到梁文海,三人于次日凌晨1时许到达了贵港市,并一同入住锦都宾馆。7月3日下午1时许,梁文海与覃景彬在贵港市某一加油站会面,覃景彬以350元/克的价格将约100克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梁文海,梁文海拿到毒品海洛因后回到宾馆房间,当着李华与刘某某的面,从口袋拿出毒品海洛因用小刀削成粉末吸食,然后又叫上李华和刘某某吸食。三人吸食完毒品海洛因后,便驾车离开贵港市赶往贺州市,在返回贺州市途中,刘某某三人又轮流吸食了毒品海洛因。下午6时许,当三人驾车回到贺州市昭平潮江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梁文海处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99.2克。

    【分歧】

    在审理中,对本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政策活动,明知是毒品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运输毒品海洛因99.2克。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

    【一审判决】

  八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运输毒品海洛因99.2克。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某主观上明知梁文海身上携带有毒品海洛因仍然同意提供交通工具予以运输,属于事前有通谋,客观上亦实施了利用交通工具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结合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系未成年人犯罪、认罪态度较好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理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所谓运输毒品罪,是指运输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和其他毒品的行为。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运输毒品的行为,即是指自身或者利用他人携带,或者伪造后以合法形式交邮政、交通部门邮寄、托运毒品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行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的司法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毒品而予以窝藏、转移或者隐瞒。运输毒品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在组成要件上有相似之处:他们侵犯的客体都包括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正因为这些相似之处,在适用过程中常常将两者不好区分开,以至于在定罪量刑上存在分歧。

    本案的定性关键是关于“事先通谋”的认定,即被告人刘某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前是否存在事先通谋这一情节?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虽然在给梁文海提供运输服务前不知道梁文海去贵港市是为购买毒品海洛因,但当梁文海在贵港市购买到毒品海洛因回到宾馆时,梁文海当着李华与刘某某的面拿出毒品海洛因吸食,李华和刘某某也在梁文海的邀请下一起吸食了毒品海洛因,刘某某三人是在一起吸食完毒品海洛因后才一起驾车离开贵港市赶往贺州市的。这表明,刘某某在驾车离开贵港市赶往贺州市前已经明知梁文海身上携带有毒品海洛因,但其仍然同意提供交通工具予以运输,属于事前有通谋,客观上亦实施了利用交通工具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定运输毒品罪,而不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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