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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新房私接电线出事故电死割草人 四方担责
发布时间:2013-07-01 15:52:06


    本网讯(朱烈旗)  本来是欢天喜地建新房,殊不知私自接驳电线惹下祸端,在田间地头穿行的电线电死了割草人,新房未建成各方又为赔偿闹上法庭。7月1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三被告的上诉,维持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江西省泰和县苑前镇的肖先迭因建新房用电需要,征得邻居肖召贤同意,于2012年9月1日起从肖召贤家中的水泵排插上接电建房,铺设的电线为白色,没有架设起来,而是从肖召贤家中接出后沿公路和稻田一直延伸到建房处,白天用电时接上插座,不用时从插座上拔除。9月10日下午四时左右,肖福元与同居女友陈幺妹共同到肖先迭所建房屋附近割鱼草,肖福元持镰刀割到了肖先迭家正在通电使用的电线,肖福元当即被电流击倒在水田里,电线压在身下,经陈幺妹呼救后正在建房的工人断掉电流将肖福元抬上岸,经村卫生所和苑前镇卫生院医师检查后确认肖福元已经死亡,后经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福元符合电击致死。

    法院开庭审理时还查明,泰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肖召贤于2012年1月1日签订的《居民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经双方确认,以电能表为产权分界点,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础划分”。肖福元死亡后,经泰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查看,没有发现肖召贤家安装的漏电保护器。

    肖先迭在法庭上认为,肖先迭接线所用的电线是合格产品,且摆放在明显位置,肖福元死亡原因系其故意用刀割掉被告所接电线导致自身触电死亡,因此肖先迭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肖召贤则认为,肖先迭因建新房需要用电向肖召贤家接电,作为邻居的肖召贤没有理由拒绝,也不同意赔偿。

    泰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则认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根据产权归属确定,本案出事点属于肖召贤的产权,由肖召贤管理和维护。公司为避免用户不规范用电还为各用户安装了漏电保护器,但事发后经公司现场查证,发现漏电保护器被私自拆除。从事电器作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作业,肖先迭接线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存在过错,同时,死者肖福元是个正常的成年人,明知地上有电线还用绝缘性能差的割草刀在周边割草,也存在过错。肖先迭接线用电也没有告知公司有关人员,因此供电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肖先迭违法私自接电以及任由电线在田地间穿过,导致受害人肖福元触电死亡,肖先迭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泰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召贤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了对供电设施产权的分界点为电能表,该约定符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规定,肖先迭在肖召贤家抽水泵排插上接电,接电处的产权属于肖召贤所有,应由肖召贤负责管理和维护,肖召贤允许肖先迭违法私自接电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供电企业应对用电户的用电安全进行检查,对受电装置不合格的用户可停止供电。而根据《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的规定“电力使用者的职责,必须安装防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做好运行和维护工作”,安装漏电保护器是强制性的规定,本案事故发生后,经泰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查验,肖召贤家中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或已拆除),可见泰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对用电户的安全用电没有尽到足够的检查注意义务,因此被告泰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受害人肖福元在水田边割草,对相对明显的白色电线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而割破电线引发事故,自身存在注意不足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肖先迭承担60%的责任,赔偿149604.05元,被告肖召贤和泰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各承担15%的责任,各赔偿37401.01元。

    提示:农村建房户为用电方便,经常不规范接线通电使用,殊不知留下重重隐患。本案的发生希望给广大农民予以警醒。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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