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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中院宣判毒品案 11名被告人获刑2人死刑
发布时间:2013-07-01 09:09:01


宣判现场

    本网讯(邓媚 杜冬敏)  6月26日,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毒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依法以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犯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11名被告人相关刑罚,其中,被告人李志聪、蔡寿兴被判处死刑,被告人余柳润等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无期徒刑不等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9月间,被告人李志聪、蔡寿兴共谋由李志聪在广东购买毒品贩卖给蔡寿兴,再由蔡寿兴在广西柳州贩卖给他人。同时,被告人李志聪还将毒品贩卖给被告人王治。2011年9月初,李志聪购得500克冰毒、5公斤毒品K粉后,将500克冰毒和4公斤K粉贩卖给蔡寿兴,将1公斤K粉贩卖给王治。同月底,李志聪购得300克冰毒、1公斤K粉后,将300克冰毒贩卖给蔡寿兴,将1公斤K粉贩卖给王治。被告人蔡寿兴则将毒品K粉贩卖给被告人余柳润、张勇,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余柳润购得毒品后经陈月康(已死亡)、许燕平转卖给被告人黄毅,许燕平从中获取介绍费。被告人黄毅的毒资则由被告人吕凌出资,由黄毅到柳州市购买毒品K粉后交给被告人张海潇带回武宣县城,黄毅、吕凌购回毒品后与被告人张子扬、刘劲东分装成小包后多次拿到娱乐场所等地贩卖给他人吸食,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2011年10月9日晚,被告人李志聪购买了约12公斤K粉,次日8时许,李志聪在柳州市静兰桥头宜家酒店附近将约10公斤K粉贩卖给蔡寿兴后,接着驱车拿毒品K粉去贩卖给王治时在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蔡寿兴亦在交易现场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即从李志聪身上查获毒品K粉净重1,995.8克、现金人民币28,550元;从被告人蔡寿兴驾驶的车上、随身携带的挎包内、家中、租住处查获含氯胺酮和尼美西泮成分的毒品414.8克、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24,344.6克、神仙水30瓶重1,338克(氯胺酮),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015.2克、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137.4克,现金人民币56,200元;从被告人王治的住处查获含有氯胺酮成分的毒品1,170.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36.4克。案发后,公安民警从余柳润的住处查获含有氯胺酮成分的毒品36.2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21.2克、含有海洛因成分的毒品30.5克、含有尼美西泮成分的毒品2小包、现金人民币29,600元;从被告人张勇的住处查获含有氯胺酮成分的毒品501克。

    一审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志聪、蔡寿兴、余柳润、黄毅、吕凌、张子扬、刘劲东、许燕平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或居间介绍买卖,已触犯刑律,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海潇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治、张勇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以上,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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