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毛伟) 一男子2011年故意伤害他人,因有自首情节且民事部分赔偿到位,依法被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该男子本应吸取教训,遵纪守法,改过自新,然而,在“缓刑考验期”内,其不思悔改,再次故意伤害他人。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对被告人江厚武2011年的缓刑判决;其新犯的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所犯前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2012年4月4日9时许,傅玉林(已判刑)在鹅湖镇塘尾村菜市场无故被傅雪兵的儿子傅春发、傅秋发等人殴打,便扬言报复。2012年4月4日13时许,傅玉林伙同江厚平、江厚谷(均已判刑)、江厚武等人携带木棍、铁棍等器械窜至铅山县鹅湖镇塘尾村傅雪兵家中,由于傅雪兵当时不在家,便持木棍等器械将在傅雪兵家中玩的傅寿生打伤,将傅雪兵家中的多样物品打坏。经鉴定,被害人傅寿生的伤情为轻伤乙级,损坏物品鉴定价为人民币1,75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厚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江厚谷原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江厚武原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本罪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