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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40株果苗价值100元拘役5个月罚1千
发布时间:2013-07-02 10:01:31


    本网讯(薛昌生 王学才)  广西荔浦县一男子深夜去盗窃他人的沙糖桔果苗,偷得果苗40株,约价值仅100元,但因他在盗窃时携带凶器,仍触犯了刑法。6月25日,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广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李广敏事前与 “老肥”、“阿亮”(二人另案处理)通谋要去盗窃他人的沙糖桔果苗。2013年3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广敏携带一把管制刀具(弹簧刀)伙同“老肥”、“阿亮”窜到荔浦县荔城镇岭松村委会对面的田地,盗窃被害人罗华龙种植在田地里的沙糖桔果苗,“老肥”与“阿亮” 在未进入被害人罗华龙种植沙糖桔果苗的田地盗窃之前, 因盗窃沙糖桔果苗行为被群众发现而逃离盗窃现场,被告人李广敏则在盗窃沙糖桔果苗过程中被群众当场抓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己将被盗的40株沙糖桔果苗追回退还给了被害人罗华龙。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广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李广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中, 因还有同案人未归案,故本案不区分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为实施盗窃而准备凶器,并携带在作案现场的,不论是否盗得财物,都依法以犯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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