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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贪念盗松油 初犯自首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7-02 10:20:24
本网讯(刘粤红) 6月25日,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李超飞盗窃一案,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200元。 2011年11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李超飞伙同王小军、李义(二人已判刑)、李大海(另案处理)窜至安福县钱山乡油市桥附近,将郁明放在路边的三桶湿地松油用板车拖至王小军家对面沙洲的樟树下,销赃得款1800元。经鉴定,被盗湿地松油重量为400公斤,价值3120元。2012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超飞主动到公安局投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超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超飞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超飞系初犯,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审前调查材料,依法可适用缓刑。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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