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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交通肇事致人亡自首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7-02 10:27:20
本网讯(秦小燕 吴海) 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车辆超载及制动系统失灵而导致的交通肇事案,以被告人谭聚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9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谭聚伟驾驶桂09-31371号多功能拖拉机沿浦北县城越州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越州大道与清新路交叉路口时,恰遇被害人韦文艳驾驶自行车由道路的左侧横穿右侧,由于谭聚伟驾驶的车辆严重超载,且没有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致使其驾驶的拖拉机撞上自行车,造成韦文艳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谭聚伟驾驶的多功能拖拉机制动系统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经浦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谭聚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韦文艳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谭聚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韦文艳家属人民币2.5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谭聚伟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以下和解协议:由被告人谭聚伟赔偿给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人民币7.5万元(不含已付的2.5万元),并当庭兑现。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谭聚伟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聚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聚伟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共100000万元,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是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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