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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户利用POS机套现147万余元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3-07-05 11:43:48


    本网讯(罗德棉 庄萍萍)  近日,福建省泉州市泉港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用POS机非法套现的犯罪案件,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

    被告人黄某是个体经营户,经营一家食品经销店。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期间,黄某利用两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采取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套现,向信用卡持卡人郑某等人直接支付现金,每次收取套现金额的1.2%-1.5%不等的手续费。经审理查明,黄某为其本人及他人非法套现共计人民币147万余元,自己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234元。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达人民币147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出赃款,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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