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韦秀琼) 男子陆任贤因朋友黄文新(已判刑)违规停车被处罚,后黄文新打电话给其朋友陆仕贤到现场一起粗暴阻挠交警大队的执法人员、执法车辆,并对执法交警李永健进行殴打,经旁人劝阻后,被告人陆任贤才停止殴打离开现场。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陆任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明:2012年12月29日11时许,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李永健带领协警员王林永、黄磊、黄桔健等人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县城执勤,当执勤巡逻到严管街民生街龙嘉珠宝店门口时发现一辆荣威牌小轿车(车牌号为:桂 LCC998)违规停在路边,执勤民警对该车进行处理时,车辆驾驶人黄文新(已另案判决)粗暴阻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并动手抢李永健手中的照相机和踢了李永健一脚。为确保执法能够正常进行,执法民警李永健、王永林、黄磊、黄桔健等人就将黄文新制服在地上。放开黄文新后,黄文新就打电话叫其朋友到现场,黄文新的朋友被告人陆任贤及黄思点、王廷总、王鑫(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现场围堵交警大队的执法人员、执法车辆。后交警大队民警李海滨驾车带执法民警李永健去林业大厦,准备与事先被交警大队队长李政科带到林业大厦的黄文新协商处理此事,被告人陆任贤等人又结伙赶往林业大厦,李海滨驾车来到林业大厦停车场,李永健刚从车上下来,黄思点便指着李永健说:“就是这个卵仔......”被告人陆任贤及黄思点、岑江乐、韦成稳、陆亚本、王廷总、王鑫等人就冲过去对李永健进行殴打,经旁人劝阻后,被告人陆任贤等人才停止殴打并离开现场。李永健立刻被送往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当天又转院到百色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左顶骨骨折、脑震荡、胸部挤压伤。经法医鉴定,李永健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陆任贤于2013年1月15日向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任贤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陆任贤在共同犯罪中与其他同案人所起作用相当,应以一般共犯论处。被告人陆任贤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任贤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