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甘万建)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嘉华保险公司付给原告顾宝根、江美花赔偿款250317.8元,驳回原告顾宝根、江美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6月19日14时25分,被告白盟打驾驶轿车在丰城市龙光大道上由围里往新城区方向行驶,行至围里新村路段掉头时,与在后方向同向直行的原告顾宝根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搭载原告江美花),造成两车受损,原告顾宝根、江美花两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后原告顾宝根、江美花被送往丰城市人民医院分别住院治疗93天、91天,用去医疗费39805元、46664.35元(其中84312.55元不在本案的诉请中)。原告顾宝根的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带药回家,巩固疗效,有情况随诊。原告江美花的出院医嘱:注意多休息,建议修养3个月,加强营养,多行胸椎恢复功能锻炼,有情况复查。同年6月29日,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白盟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顾宝根、江美花不负事故的责任。同年9月28日,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学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为:原告顾宝根因交通事故所致损伤的后遗症评定为九级伤残一处。同年9月27日,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学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为:原告江美花因交通事故所致第七胸椎体压缩粉碎性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一处。原告顾宝根、江美花为此分别支付鉴定费900元、600元。被告白盟打既是肇事司机,也是赣C9Q888车的车主。该车在被告嘉华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顾宝根、江美花系夫妻关系,与女儿顾文(1999年3月4日出生)、女儿顾颖(2005年1月25日出生),均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审理中,由于双方各持己见,分歧较大,致使本案无法调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顾宝根、江美花提供的事故认定书已经质证和本院审查,合法有效。被告白盟打依法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被告嘉华保险公司依照交强险的规定和商业险合同的约定,对被告白盟打造成原告顾宝根、江美花的损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原告顾宝根、江美花请求赔偿的项目应依法确认,但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或与法律规定不符的部分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