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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唯一一处房产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作者:刘宇恒   发布时间:2013-07-08 14:29:42


    【案情】

    2012年2月,庞某向谢某借款50万元人民币,约定一年内归还,到期后庞某未归还,谢某多次催讨未果,便将庞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庞某在7日内归还欠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庞某一直未履行,故谢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申请人庞某送达相关法律手续,庞某在法院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经查明庞某在县城中心地段有一处210平方米左右的复式楼,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谢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房产。

    【分歧】

    此案在执行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套房屋是被执行人和其家人的唯一住房,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示,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一套住房不得执行,所以该房屋不能作为被执行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可以拍卖、变卖、抵债。被执行人虽然只有一处房屋,但超出其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以强制执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法律并未明文禁止法院执行中处置唯一套住房,只是说明要为被执行人保留进行正常生活的条件。并且,对于被执行人假借只有一套住房以恶意赖账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法律明确禁止和否定的。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有人据此得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不得执行的结论,我们认为,保障唯一住房的目的,在于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和生存权,而不是房产的所有权,假若被执行人住着宽敞舒适的豪宅,却不偿还应负债务,对于申请人是不公平的。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对其住房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打消被执行人规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

    第二、《查封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从该条文可以看出,该规定并未确认唯一住房不得执行,而是表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要保护被执行人赖以生存的唯一住房。也就是说,对唯一住房要先判断该房屋是否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住房,然后才能决定是否对该房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唯一房产到底能否执行,必须先认定该房是否为被执行人生活必需住房,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住房,不应强制执行,如果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即使该住房为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也可以强制执行。

    第三、从《查封规定》的多项内容中可以看出,法院要保护的是被执行人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该房屋是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住房。法院并不是毫无限制的保护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居住权也不意味着必需有自己的房产,居住权强调的是有房屋可住,而不是有房产所有,所以完全可以用租赁房屋来代替所有的房屋,故而被执行人超出生活必需水平的豪宅当然可以用来抵偿债务。从本案情况来看,被执行人居住的位于县中心地段的210平方米的复式楼,完全超出了其生活所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以依法执行。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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