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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团团长贪污被公诉 法院细审查不判冤案
发布时间:2013-07-11 10:27:43


    本网讯(黄赫思 卢荣旗)  7月10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涉嫌贪污罪的二审案件,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杨信康犯有三起犯罪事实,最终一审法院经过细致审理,只依法认定了一起犯罪事实,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0年,乐业县唱灯艺术团欲购买一批乐器组建乐队,于是向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申报,计划采购66600元金额的乐器,得到县财政局领导的审批,后经县文体局领导班子讨论,由唱灯艺术团团长杨信康负责购买事项。2010年12月13日,杨信康来到百色市桂林街百色音苑乐器坊,与老板李室荣商谈购买乐器事宜,杨信康表示要购买40000元左右的乐器,但要求李室荣办理66600元的发票,李室荣同意后,杨信康就以乐业县唱灯艺术团的名义与李室荣签订了一份购买合同。李室荣收到杨信康的定金后,到百色市右江区国家税务局要求税务机关将实际货款金额为42200元的发票开成66600元。同日,乐业县财政局把66600元货款转到李室荣提供的帐户上。后李室荣把乐业县财政局多转的24400元转到杨信康的个人帐户。杨信康收到此款后,用于日常公务用油开支和中秋节开支,剩下款项于年底发放给单位职工作各种补贴。

  2011年7月,乐业县唱灯艺术团赴海南考察学习,团里的赵微等5人因事没有参加,于是杨信康让其妻子陆某琴顶替其中一个名额去海南,考察经费每人2000元,杨信康用公款为其妻垫付,后杨信康通过报帐用县里拨给的考察经费为其妻开支。

  2011年,乐业县财政局拨款50000元到乐业县文体局作为乐业县唱灯艺术团“三下乡”文艺演出经费,杨信康从文体局财务将50000元预支作为演出经费。当年艺术团共演出13场,支出的租车费、歌手和舞蹈演员的聘金、服装费、道具费、伙食开支共计30143元。演出结束后经局长同意,艺术团可多报帐10000元留作演员年底福利。当年9月27日,被告人杨信康找油票、餐票到文体局财务将预支款冲平,实际多报款额19857元。后杨信康将其中10000元作年底福利转给文体局会计王美蓉保管,将剩余公款9857元用于装修个人录音棚和借支给朋友。案发后,杨信康于2011年12月21日将赃款9857元退到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杨信康涉嫌犯贪污罪一案一审由广西乐业县人民法院受理。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信康举出的对第一起犯罪事实的反证,及提出的对第二起犯罪事实的辩解意见均予认可,所以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和第二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院依法不予认定。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杨信康作案的第三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其犯贪污罪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确认。被告人杨信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谎报开支,非法占有公款9857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杨信康犯罪后,能积极将赃款全部退出,有悔罪表现,且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政性,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杨信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杨信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被告人杨信康退出的赃款9857元人民币,在本案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乐业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杨信康不服,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百色中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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