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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村支书记真大胆 贪污危房改造款判2年
发布时间:2013-02-27 08:47:20


     本网讯(赖海宁)   身为广西桂林永福县永安乡凤凰村委村支部书记蒋承礼,不是利用职务去为人民服务,而是,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倒房重建、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之便,采取截留手段,贪污公款。2013年2月26日下午,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蒋承礼贪污、行贿一案,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51岁的蒋承礼是永福县永安乡凤凰村委村支部书记,永安乡人大代表。

    2008年至2012年5月23日,蒋承礼在担任永福县永安乡凤凰村委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蒋承礼在协助永安乡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倒房重建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莫培富等8名农户的危房改造、倒房重建补助中,采取截留的手段,先后8次侵吞国家农村危房改造、倒房重建工程补助款共计人民币30500元归己。其中倒房重建工程补助款属救灾款、危房改造工程补助款属救济款。2012年5月上旬,蒋承礼得知永福县纪委调查此事后,将截留的危房改造、倒房重建补助款,已如数退赔给农户。

    此外,在2011年2月25日、3月24日,蒋承礼在签名代领莫培富、韦从书的倒房重建补助款,私自截留后,将其中的16000元送给永安乡民政办主任龙传月,以感谢龙传月在以往对其申报危房改造户、倒房重建户补助过程中的关照。

    2012年5月28日,永福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永福县纪委移送的群众举报蒋承礼涉嫌贪污的线索传唤蒋承礼,蒋承礼在接受调查中,如实交待了贪污的事实,并主动交待了其向永安乡民政办主任龙传月行贿的事实。2012年5月29日蒋承礼被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承礼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倒房重建、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之便,采取截留手段,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0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同时,被告人蒋承礼为方便自己侵吞国家农村危房改造、倒房重建工程补助款,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1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蒋承礼犯贪污罪和行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蒋承礼主动如实供述的行贿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免予刑事处罚。对其所犯的贪污罪,蒋承礼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蒋承礼在案发前主动将贪污的赃款全部退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蒋承礼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蒋承礼不服,提出上诉。

    案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上诉人蒋承礼的定罪量刑正确。因此,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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