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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树刑事诉讼公信必先修正不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
作者:窦俊杰   发布时间:2013-07-11 14:15:47


    随着近期社会、媒体关注的“张氏叔侄强奸案”、“上海两梅(梅吉祥、梅吉杨)杀人案”到“李怀亮杀人案”等冤假错案的真像层层曝光还原,这些案件的背后几乎都有政法机关内部的绩效考核这支大棒的影子。其中,公安机关的“命案必破”、检察机关的“100%有罪判决”、审判机关的“上诉率”这三个“大幕后”,便走入社会公众的视野,并引发了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质疑。

    绩效考核是在既定的战略目标下,运用特定的标准和指标,通过成绩或数据评比,对将来的工作和工作方向进行正面引导的过程和方法。其包括目标任务的层层分解和通过考核评比达到正确引导目的两个步骤。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面对这些高标准,我们一些政法机关出现出了急躁心理和急功近利的思想,制定的考核标准忽视了执法、司法工作的内在规律,因而制度设置缺少应有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另一方面,也不能低估个别政法机关追求绩效考核数据的热情,导致绩效考核导向偏离主题走上歧路的问题。目标任务分解层层加码,考核成绩年年创新高,以至于前些年某法院为片面追求调解率,提出打造“零判决法院”的闹剧。笔者认为,错误的导向必将带来灾难性的结果,规范刑事诉讼提升公信力,可先从修正不合时宜的考核标准入手。

    “100%有罪判决”、“命案必破”标准过高缺乏合理性基础,且易对“侦查、起诉、审判”三权制约平衡关系造成冲击,应予修正或废止。一是考核指标的制定应建立在客观、合理的基础之上,目标过高或过低,均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如政法机关设定了一个不科学、不合理的考核标准,牺牲的将是众多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了,公、检、法三家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由于迫于“100%有罪判决”和“命案必破”的压力,致使公检两家“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甚至在某些案件中形成关系密切的“利益共同体”。“三权鼎立”相互制约的体制,法院一家独木难支。三是为冤假错案提供了“温床”,给执法、司法体系的公信力建设带来难以补救的硬伤。如在绩效考核这条高压线下,公安干警刑讯逼供、制造虚假证据的情况,频频上演;检察官监督权弱化,只选择起诉那些有统一认识的犯罪,对罪与非罪有异议的案件便“保留起诉”,造成打击不力;法官有意或无意地无视公、检两家的证据、程序瑕疵,勉强下判,致使当事人四处信访、人民群众不满意。

    刑事审判“上诉率”考核指标已完成其历史使命,适时应予废止。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命题。设置“上诉率”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一审案件审判质量,在过去的一段时期内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并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就现在法官的司法水平来讲,相比过去有了大幅度提升,上诉率指标已不能衡量审判质效的高低;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两审终审”和“上诉不加刑”制度,维护当事人的上诉权是保障人权在法律上的一种体现,因此,一审宣判后法官无权利也无义务阻碍当事人,以任何理由哪怕是无理由的上诉。

    绩效考核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要求达成、绩效实施修正、绩效改进、再制定目标的循环,这也是一个不断的发现问题、改进问题的过程。因此,我们要深入查找考核体制上的缺陷,不断纠正其中的不科学、不合理因素,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的崇高目标,重树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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