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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险和意外险的医疗费用是否适用损失补偿规则
作者:宋建兵 发布时间:2013-07-11 14:50:21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基于人的生命无价的理念,对于人寿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规则,没有异议,但对于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中的医疗费用部分是否适用损失补偿规则,则是一个理论上争议不大但因我国保险法立法的规定而争论不休的问题。 原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一般据此认为,立法上人身保险(而非人寿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规则。理论上而言,应当适用损失补偿规则。“医疗费用的支出是可确定的数额,存在多重获利的可能,该类合同具有补偿性。因此,被保险人因第三者得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的支出,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从2002年10月28日保险法的第一次修订中似乎可以看出立法者对此有了一定的认识。 根据1995年的保险法,我国贯彻严格的分业经营原则,即“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2002年修订后的保险法(即本文所称的原保险法)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这一修改似乎表明,立法者意识到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精算基础及运作方式与财产保险并无不同,既然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规则,则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似乎也应适用损失补偿规则。但原保险法第六十八条在上次立法修改时并未与第九十二条作出相应的同步修改。在这样的立法背景下,保监会制定并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第4条规定:“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依据该规章的规定,医疗保险既包括可适用损失补偿规则的,又包括不适用损失补偿规则的,导致实践中的认识进一步混乱。 【分歧】 审判实践中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意见认为,人身保险一概不适用损失补偿规则。不仅原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作支撑,关于保险代位权的规定也能进一步佐证。保险法并未将保险代位权规定在总则或者人身保险合同部分,而是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部分,充分说明保险代位权为财产保险所特有的制度。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区分不同的人身保险险种,对于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医疗费用部分应当适用损失补偿规则,被保险人不能因为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从中获利。 第三种意见认为,人身保险所属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中关于医疗费用的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规则,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银保险[1998]63号“关于医疗费用重复给付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如果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中无关于‘被保险人由于遭受第三者伤害,依法应由第三者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费责任’之约定,保险人应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依原保险法第六十八条,保险人给付上述医疗费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据此反推,形成该种意见。 【评析】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五条分别重复了原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的上述规定,但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在能否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方面,对人寿保险和健康险、意外险作了区分,将原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修改为“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这一修订,似乎是在前述分业经营方面之外,又一次强化了人寿保险与健康险、意外险的内在不同。这对于司法实践中理解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规则又将产生何种影响? 笔者认为,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对原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的重复,表明了立法者在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仍然坚持了原有的立场。但面对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对原保险法第六十条的修改、保险法第九十五条对原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相关规定的重复、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上述突破性尝试,以及保险法学理论关于健康险和意外险中的医疗费用应当适用损失补偿规则的阐述,司法界不应视而不见。当前可以考虑对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作限于文义的解释,即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规则仅限于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形。对于非因第三者行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中的医疗费用部分,在保险合同明确约定适用损失补偿规则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损失补偿规则。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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